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既可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于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业务参与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六条  拟参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需事先具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我公司认定的业务参与人资格。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首次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时,需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加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的手续。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TA系统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时,还需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募集的批复复印件;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本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证券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及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场外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配发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基金公司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以注册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投资者姓名(名称)或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关键信
息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通过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成功后,本公司将自动变更开放式基金账户三项关键信息。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非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对于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
与非关键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也可通过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方式,对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账户资料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
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买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
账户记载,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
第十五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登记。
第十六条  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交易涉及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通过证券登记系统办理。
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涉及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通过TA系统办理。
第十七条  证券账户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非交易
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参照本公司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开放式基金账户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份额折算和分拆转换、合并转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前规定时点内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登记处理。
投资者应当向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分拆转换、合并转换业务,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登记处理。
第十九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数据、账户资料等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第二十条  托管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某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卖出。
投资者如拟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卖出基金份额的,或拟委托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二十一条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者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者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日,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申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采取“金额认购”原则,即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申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采取“份额认购”原则,即以认购份额填报数量申请。
第二十三条  认购期间,本公司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认购申报数据处理后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据此划付认购资金。
认购期结束的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