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04
∙【文 号】证监许可〔2017〕1623号
∙【施行日期】2017.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准予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623号
注册基金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注册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申请报告》(浦银安盛司发〔2017〕第36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
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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