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8.17
【字 号】嘉府发[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11〕45号)
注册基金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企业
  现将《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嘉定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嘉定区政府出资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嘉定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嘉定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由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由区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出资情况可视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嘉定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四)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按照引导基金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积极和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创业项目进行立项,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跟投的创业项目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跟进投资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
  (一)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对于引导基金市场化定价方式下退出产生的资本净增值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可用于奖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比例由投委会决定,其余部分进入引导基金继续滚动投资。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合作对象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一般应注册在嘉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应优先投资于嘉定区内的企业,并且其中主要投资于嘉定区重点发展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50%;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