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协议
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XX股权投资基金入伙协议
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编号:ZKGC-2014第号
第一条合伙企业设立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
友好协商的原则,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运作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各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及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名称: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存续期限:十二个月
第三条普通合伙人
名称: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000014274849
名称:xx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5014971255
第四条有限合伙人
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合伙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代码)
通讯地址:
:
第五条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八千万元(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联合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
共同组成。
第六条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冲突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及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及行
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合伙目的
共同参与项目投资,分享项目投资收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投资于北京城区之内的优质地产改造升级项目。
第九条合伙人出资方式、缴付方式、数额
1、普通合伙人的名称、认购金额及出资方式
2、有限合伙人姓名/名称、认购金额、出资方式、预期收益及
注册基金公司回款信息
姓名/名称:
认购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预期年化收益率:        %      出资方式:货币
回款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十条资金管理
1、为保障资金安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银行开立募集账户,资金募集账户用于接受并保管基金合伙人所认缴的出资,直至基金成立。
2、基金募集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收益计算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后,资金入账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基金入账日为年月日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及解散情形
合伙企业存续期为十二个月,期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每满三个月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存续期满后的净利润,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后对剩余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当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亏损,普通合伙人以其在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第十三条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退伙时的投资收回及利润分配
为充分保证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做如下承诺:
1、有限合伙企业每年的企业利润率不低于12%,不包括有限合伙费用。
2、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但经过普通合伙人审查并书面同意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每个到期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4、基金封闭期为十二个月,封闭期内不能退出。
5、基金成立满十二个月,封闭期解除。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可以在封闭期解除前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应在封闭期解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其出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
6、申请并实际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按其在基金存续期间的实际入伙天数计算分得利润。
第十四条对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亏损的分担
如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亏损额度小于或等于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则由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亏损额度大于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则先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亏损部分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回购方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XX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依照有限合伙人投资金额的年化收益率溢价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和收益保证。上述情况发生时,全体合伙人无条件授权并委托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全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