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研究
曹元芳王国俊李丽生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010020)
内容摘要:一方面中小企业难以取得银行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又不到合适出路,这是内蒙古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培育上市资源的可行选择。而投资者是否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紧培养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并从组织形式上约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人才与资本的完美结合。通过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更好地促进内蒙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民间资本中小企业
一、引言
2002年以来,内蒙古经济增速连续8年居全国第1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有了比较大的提高。特别是涌现出了一部分富裕个人,民间借贷活动日渐活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企业融资中存在着间接融资多、直接融资少,而且银行贷款过多地投向了中长期贷款和大中型企业,信贷资金长期化和集中化问题突出。特别是在存款活期化的情况下,存贷款期限结构错配情况更为明显,风险隐患加大。而急需发展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良好的“信用历史”,缺少可以抵押财产,难以获得大银行的信贷支持,又由于达不到上市条件,不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股票融资。许多极具发展潜力的项目,得不到很好资金和技术支持。虽然有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进行了补充,但是基本上解决的是小量的、短期的资金需求,且分散、隐蔽、缺乏规范运作、不易管理,其长期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而私募股权基金(即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的基金,简称PE)既长期又稳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培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一方面为解决民间资本不到正规出路,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通过PE投融资是有效的途径。
二、内蒙古发展PE的必要性
(一)解决中长期资金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问题需要发展PE。近年来内蒙古融资总量快速增长,但存在直接融资比重低,中长期资金需求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问题。全区间接融资占比约为90%,直接融资
仅为10%。2009年中长期贷款新增额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74.2%,且集中投向了大中型企业,2009年全区新增大中型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81.8%。
(二)促进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优化需要发展PE。2009年全区金融机构新增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占全部新增存款的61.9%,同比上升18.1个百分点。其中新增定期存款占全部新增存款的16.6%,同比下降16.1个百分点,中长期贷款比例远高于120%的参考比例。
(三)培育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发展PE。PE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稳定、大额的现金流,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公司那样公诸于众,使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论二级市场如何波动,只要企业有未来成长的空间和价值,协议就可以达成。因此,上市企业通常都在IP0前进行过PE融资。否则,仅靠企业自身积累,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也难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经验,难以达到上市的条件。
(四)引导民间资金规范化运作需要发展PE。内蒙古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行为活跃,充分说明金融业的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引导民间资本发展PE。
(五)满足富人理财需求需要发展PE。目前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适合大众理财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低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像PE这样低流动性、高风险、高收益的适合富裕人的理财产品,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同时,PE与股票、债券的相关系数低,有利于优化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防范投资风险,将成为富人理财的重要手段。
(六)金融机构自身资金保值增值需要PE。金融机构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参与PE投资,像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这样有着长期资金来源的机构要求更加迫切。特别是寿险资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长期负债高且规模大,20年以上的资金占比接近50%。必须使用收益稳定的长期资产来与之匹配,才能化解期限错配可能造成的风险。然而在我国保险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中却缺乏与之匹配的品种,国债、金融债多为3~5年,银行存款期限更短、收益率更低。不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符合投资组合理论。
三、内蒙古发展PE的可行性
(一)国外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PE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0的重要融资手段。全球已有黑石、KKR、凯雷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成为重要的投资人。
(二)我国已创造了有利于PE发展的环境。一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为PE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特别是2007年6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
伙企业的内容,消除了PE有限合伙制的法律障碍。近年来,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和邮政储蓄投资产业基金已经先后获批。2010年8月5日和9月5日保监会又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二是国家政策鼓励。先后出台了《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是地方法规相继“出炉”。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随后北京颁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四是融资来源充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超过26万亿、社会养老保险结余近1.3万亿元、保险资金规模超过4万亿。五是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也为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正式走上前台。2009年,仅北京市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就有31家,进入注册程序的还有42家,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超过2200亿元人民币。
(三)内蒙古发展PE的条件基本具备。一是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内政办发(2010)38号《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对自治区优势特产业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和种类,加大对创业型和高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引入企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自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对成长性好,有优势和特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促使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逐步上市融资。二是内蒙古特别是鄂尔多斯拥有丰厚的私人资本,我们如果不去发展PE,要么就是海外PE吸引我们的资金,去支持其他省区甚至国外经济的发展;要么就是这部分民间资本长期在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三是内蒙古有众多优质的中小企业。以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为例,2009年9月末,全区规模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1826户,国家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9家、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257家,伊利、蒙牛、小肥羊、鄂尔多斯等28家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但上市企业仅7家。目前,内蒙古已经开始进行有益的尝试,2010年9月1日首个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私募股权基金——
—金桥创投成立,该基金资金规模6000万元,投资规模2亿元,专注于内蒙古发现、挖掘及提升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助推企业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其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的各类教育机构、连锁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
四、内蒙古发展PE的几点思路
(一)共同营造PE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1)国家要出台专门针对PE的法律法规,明确登记机关、监管部门、有限合伙的托管机构等;(2)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PE,对其的限制应主要体现在投资方向、比例及风险准备金的提留上。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尽快成立存款保险公司。(3)自治区政府要出台相关的具体制度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签头与工商局、税务局联合出台“内蒙古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意见”,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目标、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及工商登记等有关事项。(4)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在初期为了推动PE发展,可对达到一定条件的PE企业所纳税款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退税政策。
(二)实行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1)要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PE对监管的要求相对较低,因为PE不同于商业银行,它是用投资人自己的钱去投资;PE的发起、运作由《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约束;PE几乎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也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PE的有限合伙人数量受到证券法的严格限制。但在我国
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明确监管部门,对于促进PE行业健康发展也是很有必要的。(2)PE的监管应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形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为了防范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就应主动做好监管工作。不要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应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3)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以期构建一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三)建议采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PE有契约型(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由于公司型存在着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大股东很容易对基金公司形成控制、退出机制相对单一、双重征税等缺陷,目前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已不再是主流形式。信托型与公司型相比,有着由专业投资管理人担任的受托人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实现了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之间的良好协作;信托资金必须交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在遵守信托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运用基金资金,受托管方监督;可以在信托法律框架内做出各种自由约定,通过信托合同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者的灵活退出;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本身不构成应税实体,其所得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避免重复征税等优势,也较有限合伙型法律制度环境优越,容易推广。但其不能像有限合伙型那样,有效防范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充分激励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有限合伙型是现在发达国家PE的主要组织形式。其具体投资活动由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弱化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干预日常经营活动,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具体投资活动中的相
对独立地位;现行《合伙企业法》将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力交给了合伙协议,为投资者提供了顺畅的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有限合伙型是最有前景的一种组织形式。但短期内难以全面推广:一是目前与有限合伙相配套的注册登记、资金托管等法律制度仍然缺失。二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尚不成熟,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不仅要有很强的投资管理能力,还要有较强的债务偿付能力。否则,一旦合伙制基金发生亏损破产,投资经理团队拿什么来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我们一要明文规定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二要加快培养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优秀基金管理人才,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为实现有限合伙型的PE创造条件。当然,PE最终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设立,原则上还是应由基金发起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自行选择。
(四)尽快培养优秀的本土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对PE的发展至关重要,缺乏优秀的基金管
理团队是当前PE发展的瓶颈。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在PE发展初期,可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
业,实现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但最终目标是,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主体的各类合作交流,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内蒙古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本土基金管理人才,支持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五)培育和发展PE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1)发展个人投资者。这是解决一方面富裕个人没有好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又融不到长期资金问题的最好办法。同时把这部分民间资本引入正规渠道规范化运作,也可以有效防止民间借贷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PE投资者不仅要有大量的资金,而且要有承受流动性差、产品期限长等风险的能力,高端富裕人是培育PE合格个人投资者最理想的对象。(2)培育机构投资者。无论是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还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参与PE投资都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保险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信托资金、银行、捐赠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更多地进入私募资本市场,拓宽合规资金参与渠道,从而培育出谋求稳定收益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一是目前商业银行的资产基本上就是贷款和债券,适当地允许其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会使其投资组合更加合理,反而会降低投资风险。从内蒙古实际出发,商业银行要适当降低长期贷款比例,为参与PE投资创造条件;二是要努力增加保险费收入特别是寿险收入,增强其投资PE的能力,优化其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扩大社保覆盖面,增加社保收
入,做实个人账户,通过PE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特别是社保基金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因此我们认为原则上不适用于创业投资(VC)。
(六)PE投资方向要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PE 虽然参与者少,但资金量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大。为此,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进行必要的干预。既不要介入过度,出现发生风险由政府买单的现象,也不要放任自流,形成隐患。要“抓大放小”。对涉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审批制,以确保投资方向的正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和其它规模较小的基金,政府实行备案制。PE投向要符合2010年9月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作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到内蒙古来讲,由于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能源经济的带动,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以煤炭经济为主、以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为以绿无污染或节能减排的工业生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旅游业、金融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是重点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发改环资(2010)801号《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
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鉴于钢铁、煤炭等行业是自治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对其发展的限制会对银行贷款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应重点提高新上项目门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二是要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劳动密集企业的发展,培育上市资源,增加就业,通过吸纳农民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三是要大力促进旅游、金融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做大三产、做强二产、做精一产,改变我区目前三次产业9.6∶52.4∶38的占比比例,力争尽快形成产业结构排序“三二一”的新格局,接近发达国家大约3∶36∶61的比例。
(七)创造PE退出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内蒙古达到上市条件的企业并不多,目前上市公司仅21家,总市值占全国的比重不足1%。过多地依靠主板市场实现PE退出并不现实。要大力发展主板市场,坚持不懈地发展中小企业板,加快推进创业
板市场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真正实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服务于处在不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发挥创业板承上启下的作用,逐步实现多层次市场体系内部的通畅转板机制。
参考资料注册基金公司
[1]张伟、樊鸿雁《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之法律构想》,2008
年9月第5卷第9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张增刚《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组织形式探讨》,2007年31期,科技创新导报。
[3]卞华舵《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问题与对策》,2007第10期,企业家信息。
[4]内蒙古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内蒙古民间借贷问卷调查。[5]百度网站等。
(责任编辑:白莹)(校对:ZP)
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前锋,这其中也包括经济资本管理理念的引入以及中国化的过程。本文拟以上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三大行)经济资本管理现状进行研究,试图分析他们的共同点和存在的缺陷,提出未来经济资本管理的规划。
一、经济资本在商业银行应用的政策推动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有国有信用的隐性支撑,普遍存在资本概念的缺失,并不重视资本管理。2
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0,中国的金融企业开始了同国外优秀金融企业的同台竞争;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以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计量为基础,从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商业银行必须对资本进行规划和管理;同年6月23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要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给出了几种监管资本的计量和配置方法;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0年有条件的银行要基本实施新资本协议;为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2008年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5个监管指引。这一系列政策变革推动着新资本协议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实施进程,也促使商业银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外部监管要求构建并不断完善适合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经济资本管理框架,力求尽早实现内部经济资本管理框架同外部监管资本管理框架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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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实行新资本协议,但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理念已为很多商业银行所接受。中国银监会明确鼓励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以经济资本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目前,三大行已将
三家国有上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现状研究及启示
姜美华
(东北财经大学大连116011)
内容摘要:2010年底我国将在有条件的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而在行业内部国有三家上市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水平较高,同国外接轨程度较深。本文通过对目前国有三家上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现状以及优缺点分析,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未来发展设想,力求将经济资本管理水平提高和新资本协议逐步实施统一起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国有上市银行经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