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运作、备案,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是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活动;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落户办公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市备案办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指导其开展业务;
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职责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并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名称、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注册地的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政策培训;
第九条  注册地应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负责本辖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处置工作;注册地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注册地的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区域应在滨海新区和市内六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证明,该资信证明主要说明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注册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附件1和风险提示书附件2;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业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材料,提供相关情况;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日常监管的,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按月统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户数、注册认缴资本、实收实缴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每月月初将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发送注册地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第四章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出资人
第二十一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应当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手续;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