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鸿伟陈芳玉的勒
【审理法官】李鸿伟陈芳玉的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江;陈坤;勐腊廷宇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江陈坤勐腊廷宇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江陈坤
【当事人-公司】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勐腊廷宇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军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黎冬梅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董芸芸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军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黎冬梅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董芸芸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国军谢晓丽黎冬梅董芸芸
【代理律所】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杜江;陈坤;勐腊廷宇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涉案化肥用于杜江、陈坤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种植的香蕉,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修理、重作、更换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陈坤资料【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化肥用于杜江、陈坤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种植的香蕉,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位于中国,涉案化肥生产地位于中国,杜江、陈坤系中国公民,安益公司、廷宇公司系在中国登记的法人,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关于涉案产品质量责任的问题。杜江、陈坤向廷宇公司购买了安益公司生产的益安丰复合肥,该复合肥在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下进行了抽样,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做出了《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杜江、陈坤购买的安益公司的生产的复合肥存在缺陷该产品缺陷造成杜江、陈坤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复合肥购销合同》、《发货单》等证据,可证实廷宇公司销售给杜江、陈坤的益安丰复合肥系安益公司生产,该复合肥的取样和送检程序并不违法检验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对安益公司认为杜江、陈坤购买的复合肥不是安益公司生产及检验报告的样品是虚假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安益公司生产的产品缺陷造成杜江、陈坤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益公司生产的涉案化肥属于不合格产
品,安益公司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经营的民事责任,杜江、陈坤要求安益公司按照其购买的商品价格的3倍赔偿杜江、陈坤损失4504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安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上诉人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15: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日,廷宇公司与安益公司签订《复合肥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廷宇公司代理销售安益公司生产的17-17-17型、15-15-15型益安丰复合肥各500吨,合同执行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6月,杜江、陈坤因合伙种植香蕉共同向廷宇公司购买了安益公司生产的17-17-17型氨基酸全水溶复合肥料(硫基型)共33吨,每吨4550元,总计150150元。杜江、陈坤支付了60000元货款后,该
批化肥由与廷宇公司签订《复合肥料购销合同》时的安益公司的代理人吴刚安排人员配送至老挝那么。使用涉案化肥一段时间后,杜江、陈坤发现自己所种的香蕉生长异常,于是向廷宇公司协商反映,廷宇公司到种植基地抽取样品后于2019年1月7日与杜江、陈坤共同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委托送检,检测机构出具了NO:2019019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2019年4月11日杜江、陈坤与其他农户自行向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送检,检验单位出具了NO:HN20190113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杜江、陈坤再次廷宇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于2019年5月17日组织双方代表进行抽样后(抽样采取的是农户将未开封的外包装载明生产商为安益公司益安丰17-17-17型氨基酸全水溶复合肥料(硫基型)带到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地点,由该管理局对农户所提供的产品及廷宇公司留存于仓库的未开封的同一批次产品进行抽样)于2019年5月20日向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委托检测,检测单位出具NO:H1905002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样品名称氨基酸全水溶复合肥料(硫基型),商标益安丰。鉴定结论为,“经对该样品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有效磷含量和氧化钾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
合肥料)》中高浓度的规定要求,该样品不合格"。该鉴定报告备注处载明总养分≥51﹪,N-P205-K2017-17-17生产许可证:(川XK某某-001-00278)农肥登记证:川农肥(2170)准字6317号。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