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legalrisk 注: 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对比分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比如说,股权融资虽然不用支付利息,但要稀释股权给投资人,不好说股权就比利息成本低。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legalrisk 注:增资指的正是增加注册资本,虽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注册资本=公司信用”的认识依然普遍,但还是得澄清一下,这个等式不成立。具体理由请参阅《语音 | 所以,你以为注册资本是什么?》
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的三种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可以保持有限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各股东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原股东增资时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通过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引入新股东
新股东投资入股后往往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如公司有二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公司增资100万,让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100%-10%=90%,即融资后就变成了63%和27%,剩余10%是新股东的股权。
(3)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对于任意公积金转为资本则没有规定留存的比例。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legalrisk 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会产生一定税负,详情可参阅《国税总局80号公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锤定音》
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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