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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及变化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地开展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能够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它是由自有资本和他有资本构成,其中自有资本包括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和公积金
第三条 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通过诸如,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提取公积金制度等,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并不断地补充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本,防止因亏损以外的原因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条 除依法定程序外,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即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擅自改变公司资本。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为不致因注册资本过低使公司日常经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 公积金
第七条 公积金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资本得以维护和增加而提取的累积资金,它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公积金;二是任意公积金。
第八条 公积金是扩大资本总额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公司中,股东只负有限责任,而公司则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即自有资本),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样,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就必须经常保有相当数量的公积金,用以预防可能出现的亏损和各种意外事件。
第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十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任意公积金。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十二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章 资本变化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这种转让不受限制,无须其他股东同意,但考虑到经营权力的控制,必要时,进行协调,以解决矛盾。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转让未获得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以供有关人员查阅;同时更换或签发相关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 由于股东出资的转让,使公司章程必载事项发生变化,应依法修订公司章程,并由公司董事会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出具出资转让证明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简称增资或减资),公司增资或减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议,报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公司原有股东招股增资;
(二)向公司内部主要管理、技术、营销生产人员招股增资;
(三)依《公司章程》规定,将公积金转增于资本;
(四)以公司红利转增资本;
(五)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方式增资。
第二十条 增资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成立的执行工作小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日十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减少20%时,应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第二十四条 减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提议,报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充分保护股东利益;
(二)由公司书面通知或公告公司债权人,并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确保债权人不致因减资而增加风险。
(三)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减资登记和发布减资公告,使公众了解公司减资后的真实资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在任职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在公司的出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依规则另订有关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正要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