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证件号码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力;
(3)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行使管理决策权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5)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认缴出资;
(8)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后,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二)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和债务;
(3)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4)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6)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7)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8)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十三)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