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领域现场执法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动态
我国非现场执法始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最早以“闯红灯摄像头自动记录”的形式出现,在摄像头自动记录的帮助下,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方便了交警部门的社会管理,因而极短的时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今天,我国也在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增强交通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
纵观我国非现场执法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重点主要着眼于交通执法领域,而对于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问题的研究则集中关注非现场执法的性质界定、相对优势、存在问题、实践效果等问题,旨在为非现场执法寻规制路径。理论界学者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前学界对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的研究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非现场执法性质界定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同意非现场执法的概念。龚鹏飞认为,非现场执法是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修复违法事实,再由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执法方式(2008)。王石、金斌、石京强调非现场执法。系统取证方式的特殊性在于,
它不依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而是通过监控技术设备进行记录和取证(2014)。黄玉梅在交通管理的非现场执法中,交通执法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一环,既是交通管理执法阶段性过程,也是目标监测过程,是研究交通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问题中必然涉及的话题(2020)。
二是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与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冲突研究。学界主要关注惩罚平等原则、惩教结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个人责任原则。对于非现场执法与平等惩戒原则的冲突,茅铭晨认为,由于执法人员无法直接接触现场,缺乏全面调查,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和落实平等原则。(2020)马彦新从惩罚密度不平衡的角度提出。根据“被查处概率乘以处罚力度等于违法损失预期”的模型,自动化行政导致执法效率大幅提升,但处罚力度并未相应调整,导致不当处罚(2020)。关于非现场执法与惩教结合原则的冲突,主要形成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违反惩教结合原则的观点。例如,龚鹏飞认为,非现场执法将处罚作为一种管理目的,体现了处罚教育多、少教育甚至不教育的趋势(2008)。关于非现场执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冲突,学界曾讨论过非现场执法通知程序不充分,无法保证对方的陈述权和抗辩权。例如,余凌云认为,非现场执法模式在信息传递上存在滞后,剥夺了相对人的陈述权和辩护权。(2021)王石、金斌、石京认为,最有效的短信通知方式尚未
普及,现有的通知渠道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2014年)。王石认为然而,随着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交通执法监测机构执法权、监测人员资格、采样标准与规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以及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合法性都遭到了质疑(2020)。
三是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实践效果研究。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对非现场执法的实际效果进行了评价和分析。例如,贾学武、李强指出,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支队的工作中,非现场执法扩大了有效管控范围,延长了管控时间,缓解警力不足(2005年)。通过对非现场执法多年的跟踪研究,茅铭晨总结道,非现场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包括行政自我中心严重、程序设计不合理、举证责任不合理等(2020)。余凌云在司法裁判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法官能够合法、合理地处理技术取证问题,尽最大努力维护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2020年)。根据对2011年接受非现场执法的729名汽车司机的调查结果,王石、金斌、石晶得出结论,通知程序以及执法的准确性和严厉程度对执法效果有显著影响。执法(2014 年)。范伟认为我国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监测的法治建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创设交通非现场执法监测的准据;二是规范交通非现场执法监测的适用条件;三是设计交通非现场执法监测的程序规范;四是确定交通非现场执法的救济途径(202
0)。
(二)国外研究动态
从域外研究趋势来看,关于非现场执法的研究并不多,原因是监控设备在国外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时间不长,几乎与我国同步。此外,发达国家普遍有行政程序代码,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惰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相同。可以在规范此类执法方面发挥作用。不过,一些国家也针对非现场执法中引入电子设备行政处罚带来的新挑战,讨论了自动化行政问题。例如,德国《行政诉讼法》引入了“电子行政处罚”、“借助自动设备进行行政处罚”和“自动行政处罚”等概念,并制定了程序性规定。对此,德国学术界讨论了全自动特定行政行为的含义和全自动特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空间。德国学者波洛姆斯基认为,机器是行政机关伸出的手,其意义仍由行政机关形成并通过机器表达,而机器“表达”的意义属于行政机关。由于缺乏故意要素(1993),全自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不合理。德国学者布尔认为,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深入的情势判断和个案的利益权衡至关重要,全自动机器能否胜任自由裁量权工作也值得商榷。(2010)
(三)文献述评
综上所述,目前已有学者开始关注新科学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影响,其中不乏以非现场执法背景下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为主要对象的探讨,但对该领域技术发展给执法带来的现实挑战关注不细,对实践情况关注不够,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理论研究尚不完善。国内学者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交通管理领域的现场执法或道路交通领域的非现场执法实践问题及对策方面,而对交通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研究较少。另外在研究方法上,多在法学原理上进行规范的解读与重构,在不同的利益设想和预设情况中进行左右权衡,在彰显理性的同时却少有实证研究,难以在指导执法实践时游刃有余。本文旨在推动我国交通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对当前我国交通领域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纠纷进行实证研究,明确交通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实践的种种问题,厘清交通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中的矛盾冲突,从而提出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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