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首次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五)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二)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 受理范围:
  (一)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候通知取证。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一)《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外企驻京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为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七)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随行在港亲属临时赴澳门,可在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赴澳门个人旅游签注。办理时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六)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1、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均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并随旅游团出入港澳地区。
二、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被损坏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北京市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北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续办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北京市居民无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四)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三、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四、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或白)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如外文需由指定公司翻译)、在京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类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_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
()表格种类
1、护照申请、换发、补发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因私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学习、工作等事由的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因私往来台湾地区探亲、旅游、定居和因公应邀访问或进行商务考察的领取《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台湾人在京停留办理手续须领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5、港澳居民丢失通行证须领取《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6、申请前往港澳定居的须领取《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
()领取地点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3、网络下载表格,网址:v,进入网络便民服务,进入表格下载即可下载表格
()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能涂改。
    具体填表方法,以下逐一介绍填写栏目: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不含过境国家;
    “原证件号码”“有效期”“签发地,换证、补证、再次续签的需填写;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国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
    备注栏说明未被批准情况,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声明栏内须填写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签名;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申请证件种类类别请按实际申请证件种类只可选择一种;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在的,用中文填写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以下由申请人所在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由登记备案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办理证件流程
1、填写申请表
    依据前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事由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可从接待大厅咨询台领取或从网页下载相关表格)。使用黑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并将自备  的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2、拍摄照相 
    申请人本人到接待大厅的照相室现场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申请人须着深上衣),领取照相条形码。
3、递交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条形码和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到民警受理台递交申请,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4、交证件费
申请人在递交完申请后须立即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收费处交费;
(申请人须在受理当日交费。未按时限交费,领取证件日期将另行通知。若申请后一个月内未交费,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不再退还本人。)
5、领取证件
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或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件。取证当日,申请人本人凭《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及缴费收据,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同时为节省您宝贵的时间,您也可以选择安全、便捷的邮政速递业务,本市地址按取证日期当天送达。(申请速递业务需在提交申请后当天立即办理)
()办证时限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为7个工作日;怀柔分局、密云县局和延庆县局为10个工作日;取证日期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本市居民换发非本市签发的护照和非北京户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除外)
()特别提示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申请公民出入境证件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5)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2、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军队离退休证)、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和军级以上政治部门批件方可在北京公安机关办理。
3、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如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