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体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费管理和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性福利和非现金性福利。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使用纳入薪酬总额管理。
第二章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职工福利费使用由二部分组成,即全员固定性福利费和非全员性福利费。
第六条全员固定性福利费,是指全体职工人人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六大节日过节费及物品(节日分为大节和小节,大节指春节、端午、中秋,大节的发放标准应略高于小节)。
2、食堂费用按要求纳入福利费的项目。
3、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4、每年组织员工进行的体检费用。企业福利
第七条非全员性福利费,是指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按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2、特殊节日按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实施慰问和补贴。
3、福利费可以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2月份编制次年福利费标准和预算。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审定的福利标准和预算执行,监察部监督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