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范围包含哪些?
员⼯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范围包含哪些?
解答:
“福利费”三个字对于财税⼈员来说,是⾮常地⽿熟能详。但是,正因为“太熟悉”,很多⼈经常会出现盲⼈摸象的情况。要说“福利费”的范围,就必须分为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三种情况,因为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职⼯福利费是职⼯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为职⼯提供的除职⼯⼯资、奖⾦、津贴、纳⼊⼯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保险费(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以外的福利待遇⽀出。
⼀、职⼯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及范围
对于职⼯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1.职⼯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卫⽣保健、⽣活等发放或⽀付的各项现⾦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因公外地就医费⽤、暂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疗养费⽤、⾃办职⼯⾷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堂统⼀供应午餐⽀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费⽤。
(3)职⼯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和管理的专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的基⾦⽀出。
(4)离退休⼈员统筹外费⽤,包括离休⼈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员其他统筹外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员统筹外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安置费⽤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异地安家费、独⽣⼦⼥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中的其他⽀出。
2.职⼯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货币化改⾰的,按⽉按标准发放或⽀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职⼯⼯资总额,不再纳⼊职⼯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货币化改⾰的,企业发⽣的相关⽀出作为职⼯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政策的统⼀规定,不得再为职⼯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发放的节⽇补助、未统⼀供餐⽽按⽉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资总额管理。
上述职⼯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资薪⾦”。
3.职⼯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时根据实际发⽣额计⼊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福利费为⾮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货币性福利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与职⼯福利费是分开核算的,但是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或财务⼈员是将其福利费合并核算在⼀起的。
⼆、职⼯福利费的税务规定
(⼀)职⼯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企业职⼯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福利费没有进⾏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范围:
(1)尚未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
(2)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职⼯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的职⼯福利费进⾏合理的核定。
3.职⼯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的职⼯福利费,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此处的“⼯资薪⾦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资薪⾦总额,⽽不是会计上的⼯资薪⾦提取数总额。
4.部分福利性补贴可以不按职⼯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和职⼯福利费等⽀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出税前扣除问题列⼊企业员⼯⼯资薪⾦制度、固定与⼯资薪⾦⼀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第⼀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的⼯资薪⾦⽀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件第三条规定的职⼯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所得税中的“福利费”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包括“福利费、抚恤⾦、救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所称救济⾦,是指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付给个⼈的⽣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纳税⼈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
⼯会经费中⽀付给单位职⼯的⼈
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会经费中⽀付给单位职⼯的⼈⼈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购买汽车、住房、电⼦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1⽇起执⾏。
特别说明:虽然《个⼈所得税法》重新进⾏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会经费发给企业职⼯的⼈⼈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所得税的“⼯资、薪⾦所得”,需要与当⽉的⼯资、薪⾦所得合并计征个⼈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饼税”、“粽⼦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所得税,⽐如⼯⼚给上班的⼯⼈提供免费的⼯作餐等。
三、职⼯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确认的实际发⽣的职⼯福利费,能否以职⼯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件的规定进⾏判断。如果满⾜国税函(2009)3号⽂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税前扣除⼯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后,规定满⾜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出可以作为⼯资薪⾦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件靠拢⽽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
对于⾮货币性福利,企业会计核算是否与职⼯福利费分开,在税前扣除时都要与职⼯福利费合并后受14%的限制。对于⾮货币性福利,还要考虑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福利费结余使⽤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福利费,但是截⾄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职⼯福利费⽀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实际使⽤以前年度结余的职⼯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成本或费⽤,所以需要进⾏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个⼈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差异
“福利费”的范围,个⼈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最⼩,因为能够免税的“福利费”仅限于税法规定很⼩范围,⽐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范围都⼩。对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除不可量化暂不征收个⼈所得税外,绝⼤多数
的“福利费”,都是需要并⼊“⼯资薪⾦所得”合并计征个⼈所得税。
(三)正确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福利费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员容易将劳动保护费与职⼯福利费混淆⽽造成税务风险。⼆者⾯临的税务规定是不⼀样的,如果将劳动保护费误⼊职⼯福利费会造成企业多交税,反之会因为少交税⽽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作服、⼿套、安全保护⽤品、防暑降温⽤品等所发⽣的⽀出,其⽬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2.职⼯福利费是指企业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出项⽬。职⼯福利费⽀出包括职⼯集体福利和⽤于员⼯个⼈的福利。
3.⼆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出是为了⽣产经营需要,发⽣在特定岗位上,⼀般情况下不是⼈⼈都有的,如车间机修⼯的劳保⼿套、电⼯的绝缘靴等;职⼯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定“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如过年过节给职⼯发放的⾷品、⽣活⽤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都有。
在实际⼯作中,判定⼀项费⽤如⼯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肥皂、⼿套等费⽤,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福利费⽤,就看此项费⽤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
福利费⽤,就看此项费⽤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出;否则,应列⼊职⼯福利费进⾏税前扣除。
4.⼆者的税务处理不⼀样
企业福利
(1)劳动保护费⽀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品领⽤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出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收到的劳保⽤品等,不属于个⼈收⼊,不需要并⼊员⼯的⼯资薪⾦计算并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2)职⼯福利费⽀出的税务处理
职⼯福利费⽀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例是:不超过⼯资薪⾦总额的14%。
职⼯福利费⽀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收到的职⼯福利,⽆论是现⾦还是实物,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除满⾜税法规定免税外,均应与员⼯当⽉的⼯资薪⾦合并后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现⾦⽅式的福利不征收个⼈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