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正面: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整个仲裁程序; 3、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送 达失业金如何领取 地 址 | 当事人 | |||
送达地址 | ||||
电话 | 邮编 | |||
其他 | ||||
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工作 人员 签名 | ||||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背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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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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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周深为什么是女声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篇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参照《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向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单位、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
身份证号码(适用于自然人): | |
送达地址: | |
11月发朋友圈的说说当事人: | |
: | |
收件人: | |
收件人电话: | |
其他: | |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当事人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贵单位可以向上述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 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 |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内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现场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现场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本表为一式三联制,第一联、第二联存放于案卷中,第三联存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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