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津    初字   
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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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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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指定代收人):
电话(办公及住宅和移动):
其他(邮箱等):
是否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
是(推荐好听的英文歌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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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取)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注:1、当事人在填写前应仔细阅读确认书的内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其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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