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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军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4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伟涛王锋陈建国 
【审理法官】庞伟涛王锋陈建国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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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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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足以使被上诉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形下,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8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25:17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军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5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陈钰琪个人资料简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王林(实习),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哲。
     上诉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880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身份明确,且被上诉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均系被上诉人
本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原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张军哲未答辩。王心凌 初夜
     上诉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520元、住院期间的陪护费2187.58元;2、不予补缴自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9月8日解除;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到被告,且原告无法提供新的可送达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具体信息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赵奕欢魏晨亲密照本院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足以使被上诉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形下,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8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梦月
书记员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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