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健康上网【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 号】川高法〔2017]283号
【施行日期】2017.09.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间、送达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陈乔恩快乐大本营川高法〔2017]28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級法院:
  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2017年9月7日第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根告本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晥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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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间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送达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准确把握民事送达工作的基本要求。
  1.【确保送达程序的正当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坚持程序正当性,并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与遏制程序权利濫用之间的关系。要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运行程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依
法履行诉讼义务。
  2.【确保送达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庭审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地址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补充方式,以依职权调查作为查明送达地址的重要手段。
  3.【确保送达方式的合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原则上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首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受送达入实际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确定合理的送达方式。
  4.【积极推动送达方式创新】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对改进送达工作的推动作用,大力推进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电子送达平台,不断完善送达事务管理系统、人民法院邮件管理系统和电子送达平台,提高送达事务的流转、管理便捷程度,通过信息技术平台扩大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通讯信息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等信息的共享全面推进和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5.【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制度】人民法院立案及当事人应诉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填写当事人本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指定诉讼文书收件人的送达地址、,并明确送达方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填写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视为当事人本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所填写的当事人本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指定的诉讼文书收件人的地址,均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前述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仍以前述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6.【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的效力延仲】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确认的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挑行及再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所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其同时期参加的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除外。
  7.【送达地址推定之一】经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的送达地扯不明确或不存在,或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告知其确认送达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地址:
  (-)诉讼所涉合同、文件中对诉讼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地址为送达地址(ニ)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的,以材料中载明的当事人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前两项规定的地址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8.【送达地址推定之二】按照本意见第7条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地址(一)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为送达地址(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证信息中载明的住址、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三)法人、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四)当事人指定诉讼文书收件人的,以该收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工作单位为送达地址。
  存在多个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送达地址。
你知道我在等你吗歌词  9.【故意躲避、规避送达】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送达意见》第八条规定的“躲避、规避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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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但能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指定地点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二)在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期间,被公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三)当事人在一案中不出现或者故意躲避,但在人民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四)其他故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故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备查。
  10.【人民法院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以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填写送达地址不明确、不存在的法律后果(ニ)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及时、如实告知送达地址变更的情况,以及不告知变更情况的法律后果(三)按照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后,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法律后果(四)其他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11.【送达地址诉前确认制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治组织、仲裁机构、诉前调解机构以及特定行业从业者发送工作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关当事人事前对发
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法律后果及送达地址变更后的通知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当事人在诉前对诉讼送达地址的约定,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明确表示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该地址作为诉讼的(四)其他故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故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备查。送达地址(二)明确送达地址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三)明确约定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法律后果。
蔡卓妍结婚  12.【送达地址的诉前确认效力】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确认了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在伸裁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确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机构等机关和组织处理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向以上机关和组织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送达地址,符合本意见第11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确认或约定
的送达地址确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与前三款规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