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见证律师及委托人签名)
为保障遗嘱人在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的合法权益,特向遗嘱人及遗嘱见证人递交本告知书。
一、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见证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即使在见证过程中要求遗嘱人提供了相关财产凭证,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核。
四、遗嘱人与见证人都确定:见证人与遗嘱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遗嘱见证人五、见证律师不向遗嘱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遗嘱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遗嘱人承担全部后果
六、遗嘱人应意识到其他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发生争议和冲突的情形,均与参与见证的律所及律师无关。
(以下无正文)
 
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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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