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
立法历程: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二)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养老育幼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二、遗产
(一)概念
(二)范围
包括财产、债权,也包括债务。(不继承财产便不继承债务,债务是有限继承)
三、继承的开始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司法解释]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司法解释]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司法解释]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的形式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范围和顺序
(1)范围
基于血缘关系:近亲属,儿媳女婿原则上无法定继承权;
非基于血缘关系: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姊妹、(外)祖父母
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集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集成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按人头)均等。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该适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案例1 A、未出生的孩子同已经出生的孩子同样分量的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割权”
B、孩子胎死腹中,那么他的继承权就没有了,他的那部分由其他第一继承人平分。
C、孩子出生后夭折了,那么孩子的继承权没有消失,孩子的那份财产将作为孩子的遗产留给孩子的第一继承人(父母)
5.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前死亡的)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为继承人虽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但他们只有权继承七父亲或母亲的应有份额。
代为继承人的数量并不影响代为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参与遗产的平分。
关键词:继承人先死亡,被继承人后死亡、
6.儿媳,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得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能发生转继承。
关键词:被继承人先死亡,继承人后死亡
(二)遗嘱继承
1.概念(立遗嘱应>=18岁,完全行为能力人)
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内容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2.范围
法定继承人,无顺序之分。
3.有效条件
(1)实体的有效条件
①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内容、形式合法;
④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遗嘱无效部分,将夫妻公共财产分给小三。也就是对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理。
(2)形式的有效条件
①公证:不能代理
②自书
③代书
④录音
⑤口头(紧急情况下使用有效)
均需要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
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有公证的,公正的有效,没有公正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遗赠是无条件的,无义务的,优于遗嘱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不执行协议,得不到财产。
五、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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