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陈某1,*,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政,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2,*,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房××层××层××层××层××层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暂估房屋价值为736575元);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房的不动产权属确权与变更登记手续直至原告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为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妹关系,阮某和洪某是原告、被告的伯父伯母,阮某为案涉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房的所有权人。2002年2月27日,阮某和洪某与原告、被告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房屋分配及赠与协议,约定原告分配得案涉房屋首层一半(西北房)、三层的产权份额,被告分配得首层一半(东北房)、四层、五层的产权份额,并确认阮某、洪某生前未能就原告、被告分得房屋份额取得产权确认的,对原告、被告相应分配份额将由阮某、洪某以遗赠的形式转让给原告、被告。2015年8月12日,洪某订立遗嘱,记载“一、财产情况本人洪某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层。......二、遗嘱内容本人去世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全部财产及权益均无偿遗赠给陈某1*士......”以上遗嘱有律师见证。因洪某已于2019年去世,原告作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未能配合办理相关确权与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未能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村××巷××号(产权证号:佛房证字第F××5号)的首层二分之一、第四、第五层的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村××巷××号(产权证号:佛房证字第F××5号)的第二层的房屋产权由被告与原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配合被告依据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办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村××巷××号(产权证号:佛房证字第F××5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与被告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村××巷××号的首层、第三、四、五层应按《房屋分配及赠与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享有相应份额及产权。依据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出具的《房屋分配与赠与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案涉房屋的首层由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各占一半,第三层为原告所有,第四、五层为被告所有。因此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一中的确认案涉房屋的首层二分之一、第三层产权的主张,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二、关于案涉房屋第二层的所有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第二层产权由原被告双方按份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一)原告主张其享有的案涉房屋第二层所有权所依据的原告证据8《遗嘱》无效,不应作为遗嘱人洪某的遗产分配依据。首先,被告认为遗嘱人洪某订立案涉遗嘱时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涉遗嘱无效。其
次,案涉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其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代书遗嘱,应属无效。第一,案涉代书遗嘱没有遗嘱人洪某本人亲笔签名,存在重大瑕疵。第二,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见证人的见证资格存在瑕疵。第三,即便法院坚持认为案涉代书遗嘱有效,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知道遗嘱人洪某向其赠予遗产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原告已放弃遗赠。综上,案涉遗嘱不应作为遗嘱人洪某的遗产分配依据。(二)如上所述,案涉代书遗嘱无效,遗嘱内关于案涉房屋第二层的处理也同样失效。案涉房屋第二层的产权应参照《房屋分配与赠与协议》第一条对首层的处理方式,由原被告双方按份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三、退一步说,若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均无权分配案涉房屋第二层,则被告认为案涉房屋第二层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被告的全部主张。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律师见证书》(房屋分配及赠与协议)复印件,证明阮某、洪某生前与原告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房屋分配及赠与协议,约定原告分配得案涉房屋首层一半(西北房)、三层的产
权份额,并确认阮某、洪某生前未能就原告分得房屋份额取得产权确认的,对原告相应分配份额将由阮某、洪某以遗赠的形式转让给原告;
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佛府集用***********】复印件,证明阮某为案涉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3、殓葬证(佛葬字第NO.0011903号)复印件,证明阮某于2012年12月25日去世;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证明洪某于2019年11月7日去世;
5、证明、东鄱村委会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张槎街道东鄱村民委员会确认阮某、洪某婚后并无生育子*,没有收养过任何子*,而且阮某夫妻并无兄弟妹,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阮某夫妻,阮某父母和洪某父母都先于阮某夫妻死亡。即两人无法定继承人;
6、《遗嘱》复印件,证明洪某生前订立遗嘱,自愿将其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房屋二层的份额等财产在去世后无偿遗赠给原告;
7、洪某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出院通知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9日洪某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原告独自负责照顾洪某至出院,期间住院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被告在洪某住院期间从未前往探望;
8、佛山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据、发票复印件,证明2019年11月7日,洪某去世后在佛山市殡仪馆火化,所有殡葬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遗嘱见证人9、洪某生活照,证明洪某生前是原告一直扶养,洪某与原告生活关系融洽,反而是被告从未探望、照顾过洪某;
10、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复印件,证明2015年8月12日,洪某自愿委托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的陈桂婷、许圣哲律师进行遗嘱见证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见证;
11、光盘(视频),证明见证同步录像,证明洪某当时非常清醒并按其意思立遗嘱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