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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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1,*,195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2,*,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3,*,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遗嘱见证人被告:黄某4,*,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1,*,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系被告朱某1之父,住同上。
被告:黄某5,*,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桑某,*,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6,*,199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系被告黄某6之父,住同上。
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朱某1、黄某5、桑某、黄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被告黄某2、黄某3、被告朱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被告黄某5、被
告桑某、被告黄某6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析产、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和平村24号二上二下房屋(占地面积84平方米,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黄某7于2020年7月9日去世,其配偶蔡某于2014年6月去世,黄某7的父母均先于黄某7去世,蔡某的父母均先于蔡某去世。黄某7与蔡某共生育六个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9(2007年7月5日去世),黄某9与其配偶朱某2共生育一*名朱某1。黄某2与桑某是夫妻关系,黄某6系二人之子。系争房屋于2005年4月30日由被继承人黄某7、蔡某、黄某2、桑某、黄某6共同申请建造,房屋是由黄某2家庭出资建造,但是黄某7、蔡某也出了钱,后实际建造了占地84平方米的两上两下房屋。被继承人黄某7在世时,因四个*儿出嫁,小儿子黄某2拒绝尽赡养义务,在母亲去世后就将父亲黄某7赶出家门,故原告黄某1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黄某7生前在上海XX研究院工作,文化程度较高。2016年11月3日被继承人黄某7自书遗嘱,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及其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2、桑某、黄某6共同辩称,原告陈述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属实,涉案房屋申请批准情况属实,房屋是2005年申请建造,没有宅基地证,只有建房报告。但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如下:黄某7有一个建房指标,黄某1分户后已经将父母的建房指标用掉了,因为政策原因,黄某1分户后涉案房屋的户主只能由黄某7申请,但房屋是被告黄某2全资建造,房屋的建造、维护等都是被告黄某2负责,建造房屋的钱当时是交给了朱某1的父亲朱某2,由朱某2建造涉案房屋;对黄某7的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遗嘱应属无效,被告黄某2提供的遗嘱应属有效遗嘱。2014年,原告趁被告黄某2住院期间,将被继承人强行从被告黄某2家中接走,原告提供的遗嘱在书写时被继承人已经90多岁了,根据正常的人,90多岁的人认知能力应该是不大清楚的,且原告未提供录音录像等作证,2016年期间,原告拿走了被继承人的工资卡,被继承人多次索要无果,与原告提供的遗嘱上的时间相吻合,从这点看,被继承人存在被欺骗、被胁迫的情形,被告认为遗嘱是无效的,被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写的遗嘱都是书面遗嘱,每一份都是很清楚的,但是原告提供的遗嘱上有两个签字和日期,故被告认为是无效的遗嘱。另外,被继承人存款并没有写在遗嘱上,故应当属于法定继承分割部分。原告十几年来都不认父亲,原告没有理由分割父亲的遗产。
被告黄某3辩称,原告陈述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属实。房屋是由被告黄某2一手建造起来的,
被告父母养的孩子多,身体也不好,每个月都要住院的,没有多少钱来建房,这个房子全部是由被告黄某2出资建造,被告认为房子应该是归黄某2所有的。如果房屋中有涉及黄某7、蔡某的份额,被告黄某3向法庭明确表示对黄某3能继承的份额黄某3全部放弃,全部都给黄某2,由黄某2继承。
被告黄某4书面辩称,法院怎么判决被告怎么执行,不放弃。
被告朱某1辩称,原告陈述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属实。当初建房子的时候,蔡某的身体不好,经常需要看病吃药,黄某7已经退休了,退休金也不高,当初造房子的时候,被告黄某2经济有些困难,但是他挺过来了,房屋是由被告黄某2一手建造起来的,建造的钱当时是交给了朱某1的父亲朱某2,由朱某2请人建造的涉案房屋。系争房屋应该归黄某2所有。关于原告手中的遗嘱,被告不予认可。如果房屋中有涉及黄某7、蔡某的份额,朱某1向法庭明确表示对朱某1能继承的份额朱某1全部放弃,全部都给黄某2,由黄某2继承。2016年4月份左右,朱某2还劝过原告将某还给被继承人黄某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