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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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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1,**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遗嘱见证人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被告:**,*,******出生,**,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名下位于******(地**为5****,图**为4448**,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用2000字第*************)的房屋合法份额(即1/2份额)由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名下位于******(**为**(O),地**为**,图**为4448**,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长房权交字4001**4,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用2000字第***********)的房屋合法份额(即1/2份额)由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被告**、**。**与原告**系祖孙关系。******,**自书遗嘱,将其与**名下位于******(地**为5****,图**为4448**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用2000字第*************)的房屋和位于******(**为**(O),地**为**、图**为4448**、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为长房权交字4001**4,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用2000字第***********)的房屋遗赠给原告。**于******死亡。原告在******,得知以上事项并当场表示同意接受。后被告**一直居住案涉房屋,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腾退。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
告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辩称,(一)原告诉请是基于遗嘱,但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1.本案曾在******进行过诉讼,案**为(**)**********。在(**)**********案件中,原告曾提到此份遗嘱的性质为自书遗嘱,但此份遗嘱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首先,此份遗嘱的全文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上次庭审并未有全部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显示,其次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但是上次庭审中也未看出是否为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且**身份证**码处有涂抹,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月、日。此份遗嘱姑且不论真伪,应当视为无效。2.此份遗嘱中涉及到被告**的房屋份额部分被继承人**没有处分权,故该部分内容无效。遗嘱中被继承人**只能处理属于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所拥有的份额其没有处分权,故该部分内容属于无效。3.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案涉遗嘱,从遗嘱内容和形式看为共同遗嘱,该遗嘱相对于被告**
而言只有签名没有标注签名日期,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该方所做的遗嘱应为无效。(二)遗嘱现阶段尚未发生效力,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故去后才可得以执行。根据民法典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继承。本案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均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现无证据证明**、**之间曾就房产份额进行另行约定,于**的部分遗嘱尚未发生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项规定俗称“必留份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其意义在于充分尊重遗嘱人财产处分的基础上,侧重于保障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使遗产发挥对弱势体的特殊抚养功能,以此起到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本案答辩人**一家三口均为低保的重点帮扶对象,且答辩人**三级肢体残疾,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且现已出现并发症;其子**患有严重的耐药性,耐药性无法医治,其几次在死亡线上挣扎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若遗嘱未保留必要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在法院的审判角度考量,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此份遗嘱虽为夫妻共立遗嘱,但**部分仍然属于代书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1.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高度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同步性与空间上的同一性,指遗嘱人意思表达全过程、代书人的代为书写行为全过程和见证人见证行为全过程应当同时发生,而空间上的同一性则是指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三类人在同一场所和完成代书遗嘱订立行为。2.代书遗嘱见证人不适格。确保遗嘱见证人在证明遗嘱真实情况时客观公正,民法典除了对见证人的数量做出了最低限制,还对见证人资格做出了严格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该二类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见证资格,案涉遗嘱存在此种情况,见证人为受遗赠人之父,应认定此份遗嘱无效。(五)原告诉请的房屋是答辩人**自结婚开始居住的房屋。**答辩人**结婚之日起就居住在此案涉房屋内,将近30**在此居住,对此房屋进行过装修、添附、翻盖,答辩人实在是无法理解其生活一辈子的房屋被一张“无效的”遗嘱给拿走,同时在答辩人哥哥结婚之时,其父亲也同样安排了房产,其父母的房产也同样被其哥哥一家所占有。综上,原告基于遗嘱确立的诉讼请求,遗嘱无效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请求法庭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次子**。**系**之子。**于******去世。
(二)**庭审中出具遗嘱一份,载明如下内容:“我和老伴共同商量决定我立遗嘱。我死后:一、将我们名下的两套房子给我孙子**继承。**身份证**XXX二、房屋座落在******地**:5****、图**:4448**。和座落在******地**:**,图**4448**。”立遗嘱人处有**签名捺印,并书写了**的身份证**,同时书写了立遗嘱的时间为******,另书写有“**”字样,并捺印,此外还书写了**身份证**码,但有涂改。庭审过程中,**对该遗嘱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
**得知遗赠后,于**0日内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
(三)**名下**用2000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座落:********11****,地**5**、图**4448、用途住宅,土地等级五级、使用权类型划拨,终止日期A,使用权面积**8.1,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附宗地图显示,图幅**(5.80-2.70),街坊宗地**4448-5**,宗地面积**8.1平方米,产业主名**,建筑占地面积5**.5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用地〈50〉。原、被告均认可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土地上的房屋系**自建。
**名下房屋坐落于******,栋****,建筑面积57平方米,权利证**4001**4。原告庭审中提交了该房屋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私有房屋买卖申请书、房屋买卖契约书,被告均无异议。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系**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四)**持**最低生活保障证,发证日期为******。其中**、**的保障类型载明“重点对象”,**的保障类型载明“一般对象”。**持残疾人证,发证日期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