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
身份证号码:
1.本遗嘱说明
1.1.订立本遗嘱前,立遗嘱人没有因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1.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1.4.立遗嘱人确认,以本遗嘱中列明财产设立信托。
2.遗嘱执行
2.1.遗嘱执行人信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2.2.立遗嘱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应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2.2.1.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通知并召集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
2.2.2.按照遗嘱内容,协助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并协助办理执行各种手续如房屋过户、存款转移等事务。如需过户登记的,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
2.2.3.因信托设立产生相关合理费用应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3.信托目的
3.1.信托名称: 信托(下称“信托”)。
3.2.信托目的
(1)为本遗嘱中受益人 提供生活保障。
(2)请补充其他信托目的。
3.3.本信托不得用于上述信托目的以外的目的。
4.受益人
4.1.本人确认,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为:
(1)本人的配偶:
(2)本人的子女:
5.信托财产
5.1.信托财产
下列财产将作为信托财产:
5.1.1.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如实际向受托人交付的现金数额与此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5.1.2.房产:
房产地址:
产权证号:
登记产权人:
5.1.3.其他财产
(1)遗嘱见证人
(2)
5.2.本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遗嘱持有、管理并分配。
5.3.受托人应按本遗嘱说明设立信托,并持有、管理并分配信托财产。
6.信托分配
6.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如下说明,分配信托财产:
6.1.1.为受益人 养老之目的,按照以下说明分配信托利益:
(1)日常生活费用:每年支付¥ 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
(2)医疗费用:如受益人 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时,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其实际医疗支出。
6.1.2.为受益人 教育、成长之目的,按照以下说明分配信托利益:
(1)教育经费:受托人应支付受益人的全部学费。
(2)日常生活费用:受托人应按每年 元的标准,向受益人支付日常生活费用。
(3)受托人可根据受益人生活、教育需要为受益人的全面发展支配和处理信托财产。
6.2.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所有剩余的信托财产等额分配给受益人 、 。
7.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
7.1.1.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托受益权丧失,受托人有权停止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1)本人子女不履行赡养本人配偶义务的。
(2)任一受益人对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
7.2.除本遗嘱另有说明外,本信托一经成立,各方不得变更任何信托条款,不得解除信托。
7.3.信托终止
7.3.1.下列条件均成就时,本信托终止:
(1)受益人 去世。
(2)受益人 年满 岁。
(3)请补充信托终止的其他条件。
8.受托人
8.1.本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担任受托人。
8.2.本遗嘱确定的受托人如为多名主体,则应按本遗嘱所列顺序选定受托人。排序在前的受托人丧失受托人资格时则由排名在后的受托人继任。
8.3.本遗嘱列明的受托人均丧失受托人资格或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时,由成年的受益人共同指定一名受托人(但不能是受益人自身)。
8.4.前述“丧失受托人资格”是指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8.4.1.(受托人为个人时)受托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含宣告死亡情形);
8.4.2.(受托人为法人时)受托人因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等情形而终止的。
8.4.3.受托人经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辞任的。
8.4.4.受托人违反本遗嘱说明,经信托监察人纠正后15天内仍不改正的。
9.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9.1.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
9.1.1.除非基于本遗嘱说明的信托财产的分配,受托人不得出售、转让信托财产中的位于 的房屋,该房屋只能提供给受益人居住。
9.1.2.如根据信托文件,受托人需处分信托财产,则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向受托人自己或与受托人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出售,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出售。
9.2.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信托法》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9.3.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依法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遵守一般商业原则,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投资,所得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中。
10.受托人报酬
10.1.受托人报酬:¥ 元/年,不满一年的,应按天折算。
10.1.1.结算周期:每年1月10日前,结算上一年度的报酬。
10.1.2.结算方式:每年1月10日前,受托人应向信托监察人发出书面支付请求,待信托监察人确认后,受托人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11.信托监察人
11.1.信托监察人的选任
信托监察人为 。该人员如有成为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去世情形的,由 继续担任信托监察人。
11.2.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11.2.1.监督受托人履行本遗嘱。
11.2.2.如根据本遗嘱说明,信托监察人有权指定受托人的,当现任受托人无法履行本遗嘱时,信托监察人应为全体受益人之利益指定受托人。
12.其他
本遗嘱一式三份,立遗嘱人保存一份,立遗嘱人配偶保存一份,遗嘱执行人保存一份,各份具备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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