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
一个人身强力壮时,往往并不会想到立遗嘱,到了弥留之际,才立下口头遗嘱。那么,在弥留之际订立的口头遗嘱的效力怎么样呢?比如,张某是某县的一个企业家,资产过亿,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有一次,他出差遭遇车祸身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急救。张某在医院里当着一名医生和两名护士的面,口述自己死后将全部遗产捐给希望工程。经过抢救张某还是离开了人世,后来张某的儿女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但是见证的医生和护士告诉他们,张某已经订立口头遗嘱,将遗产全部捐给希望工程。张某的儿女以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继承遗产。那么,张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呢?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针对此类问题,《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是订立口头遗嘱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口头遗嘱无效。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张某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并且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其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应该按照口头遗嘱将张某的遗产捐给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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