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员被刑事、⾏政处罚或受处分如何处理(全)及家庭暴⼒会受
到什么处罚?
( 公务员必看):机关事业单位⼈员被刑事、⾏政处罚或受处分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部发〔2010〕104号
2010年12⽉21⽇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
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
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
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刑罚执⾏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完毕后的⽣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作⼈员,参照本通知执⾏。
(⼆)本通知⾃发⽂之⽇起执⾏。过去有关⽂件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部发〔2010〕105号
2010年12⽉21⽇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务员受处分的⼯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资、级别⼯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1⽇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级别⼯资档次。
(⼆)公务员受记过、记⼤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资、级别⼯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起,降低⼀个级别,级别⼯资就近就低套⼊降低后级别相应的⼯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个级别⼯资档次,级别⼯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个⼯资档差降低级别⼯资,级别⼯资为⼆⼗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起,职务⼯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七级,级别⼯资逐级就低套⼊降低后级别相应的⼯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原基本⼯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级别和级别⼯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起,取消原⼯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起执⾏。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资予以扣发。
⼆、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退休待遇职务低⼀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重新明确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作⼈员,参照本通知执⾏。
(⼆)本通知⾃发⽂之⽇起执⾏。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部发〔2012〕69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部(⼈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国家公务员工资
(三)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作⼈员(⾏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资待遇,不计算⼯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作的,按本⼈基本⼯资的60%
予开除处分的,停发⼯资待遇,不计算⼯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作的,按本⼈基本⼯资的60%计发⽣活费。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作年限。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
费待遇,按本⼈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五)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刑罚执⾏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六)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完毕后的⽣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九)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保险并按养⽼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保险的规定执⾏。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2012年9⽉1⽇起执⾏。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2012年11⽉5⽇
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处分⼯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部发〔2012〕68号
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处分⼯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处分的⼯资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薪级⼯资和津贴补贴,绩效⼯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资条件的,从次年1⽉1⽇起增加薪级⼯资。
机关技术⼯⼈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技术等级⼯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岗位⼯资档次。
(⼆)事业单位⼯作⼈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薪级⼯资和津贴补贴,绩效⼯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资条件的,从次年1⽉1⽇起增加薪级⼯资。
机关技术⼯⼈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技术等级⼯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岗位⼯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作⼈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起,岗位⼯资、绩效⼯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资按每降低⼀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资确定,最低降⾄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资,薪级⼯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薪级⼯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资待遇,暂按本⼈原岗位⼯资、薪级⼯资和津贴补
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资,绩效⼯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资条件的,从次年1⽉1⽇起增加薪级⼯资。
机关技术⼯⼈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起,技术等级⼯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资逐级就近就低套⼊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的,不降低技术等级⼯资,岗位⼯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起,岗位⼯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l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起晋升岗位⼯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起执⾏。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资予以扣发。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事业单位⼯作⼈员和机关⼯⼈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为,应当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