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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敬请期待!!公“⾼薪养廉”对于现在的中国并不是⼀个陌⽣的词汇,早在宋代就有“厚俸养廉”,但结果财政负担增加,官员贪腐依旧。到了清
代,“养廉银”为官员本薪的10倍到100倍,清朝地⽅贪腐情况仍为历史之最。
中国历的两次“⾼薪养廉”皆以失败告终,倘若没有⼀整套合理的监督机制,“⾼薪养廉”依然只会是看上去很美。
公务员薪资差异较⼤
国家公务员工资⽬前公务员的薪酬是“低⼯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相当⼀部分劳动报酬是以⾮商品的形式⽆偿提供给职⼯,不进⼊⼯
资。
仅就经济差别⽽⾔,国家对各级公务员的基本⼯资虽然有统⼀规定,但实际⽣活中不同部门间公务员收⼊迥异,特别是实权部
门和“清⽔衙门”间甚⾄可达3-10倍。
各种令⼈眼花缭乱的补助、奖⾦、津贴,曾经存在于每个公务员的收⼊中,⽽其名⽬和数额的多少,决定着不同部门公务员实
际收⼊的⾼低。
它可以进⼊⼯资单,也可以以现⾦、代⾦券或实物福利等⽅式,直接进⼊公务员的腰包,这早已是⼗余年来的不争事实。
实权部门的收⼊主要有两处来源,⼀个是各级财政乃⾄各个部门⾃⾏规定的“津贴补”;还有⼀个是单位⾃⼰的“⼩⾦库”。
就机关分类来讲,部分事业单位如电信、电⼒、有线电视等垄断⾏业的⼈员全国平均收⼊在3000元以上。⽽国税、地税、⼯
商、银⾏、财政、海关等管钱部门的收⼊平均每⽉在2000元左右。收⼊相对较低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平均
每⽉⼤约在1000元左右。
如按地区来分,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的收⼊远远⾼于不发达地区。
上海、北京、深圳、⼴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公务员的平均收⼊在3000元以上。辽宁、海南、吉林、⿊
龙江、⽢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收⼊应该在
1800元左右。⽽对于河北、湖南、云南、陕西、福建、河南等,这些不太发达的地区,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收⼊在
1200元左右。
⼭东省的经济还算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更⽣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收⼊在
1000元以下。
薪资差异⼤滋⽣腐败
公务员和其他部门收⼊差距拉⼤,⼀些公务员产⽣攀⽐⼼理。薪资过低或者同级不同职务的公务员薪资差异较⼤,更易滋⽣腐
败⾏为。
薪资过低容易导致腐败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然⽽,即使薪资再⾼,也不会超越腐败的收⼊。因此,⾼薪养廉虽在⼀定程度上
能规避腐败,但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
⼀些地区政府为了增加收⼊,将薪资差距减⼩,擅⾃出租政府⼤楼。如位于江苏⽆锡市滨湖区的公共卫⽣⼤楼,把两层楼出租
给了⼀家⼤药房作为经营场所。据知情⼈⼠透露,该公共卫⽣⼤楼出租给这家⼤药房的租⾦仅是市场价的⼀半,让⼈怀疑是否
存在利益输送。另外,还有的政府⼤楼将房间出租并改造成咖啡厅、茶室等,⽤于商业经营。
专家表⽰,在没有经过相关⼿续并交纳⼀定的国有⼟地有偿使⽤费,就把国有划拨⼟地进⾏商业出租的⾏为,涉嫌违规。
薪资差异过⼤导致“灰⾊收⼊”浮出⽔⾯。⼀些公务员利⽤职权的便利收取“⿊钱”,⾃⼰的薪资在这些“灰⾊收⼊”⾯前就显得不起
眼了。如果⽩纸⿊字的⼯资条不能满⾜低收⼊者的⽣活需要,那么“灰⾊收⼊”在满⾜他们⽣活和⼼理需要的同时,也恰恰成了
他们财源滚滚的“源泉”。
改⾰变迁
新中国成⽴以来,国家对有关公务员的薪资法律法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个收⼊差距拉⼤的阶段;⼀个收⼊差距减⼩的
阶段。
1950年1⽉,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中央⼈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作⼈员实⾏⼯资标准表》,第⼀次拉开了⼯资档次,如
部长的平均⼯资是办事员平均⼯资的10倍以上,级⾸长的收⼊与最低级⼯作⼈员的收⼊相差28.3倍。
1952年3⽉,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员统⼀增加津贴的通知》,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
尤其是级别⾼的⼈员增幅⼤,级别低的⼈员增幅⼩。
到了同年7⽉,⼯资制仍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项标准的⼯资档次差距仍然很⼤,级⾸长的收⼊与最低⼯作⼈员的收⼊相差25.9倍。
1956年是中国公务员薪资改⾰的拐点年,为了缩⼩⼯资与最低⼯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了第⼀次⼯资改⾰。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部的⼯资,级别越⾼降低幅度越⼤,调整后的⼯资差距开始缩⼩。
1960年的⼯资标准⼀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部的⼯资基本没有⼤的变动,可谓是25年⼀贯制。
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在不断探索中完善的。公务员是政府⼯作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个特殊的体,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务员薪资法律法规的完善需“稳中求变”。
公务员⼯资制度的改⾰⽅向将归并简化现⾏基本⼯资结构,将基本⼯资确定为职务⼯资和级别⼯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资差距;强化⼯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部门、各单位⾃⾏建⽴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分类管理的⼯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在⼗届全国⼈⼤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作报告中提出,“改⾰公务员⼯资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国家统⼀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资制度和⼯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从政府的⼯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收⼊分配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了⼀个⾼度。
《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1⽇起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章对公务员的⼯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国家统⼀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规定奠定了公务员⼯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和完善公务员⼯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资、津贴、补贴、奖⾦。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公务员⼯资应按时⾜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资、福利、保险政策,擅⾃提⾼或者降低公务员的⼯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公务员的⼯资。公务员⼯资、福利、保险退休⾦以及录⽤、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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