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工资
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思考
作者:王思仁 施春兰 郑正根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4年第02期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去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
        一、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制度存在的不足
        1、机构规格限定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发展空间。现行公务员职务序列,从最高职务的国家级正职到最低职务的办事员共有12个职务层次,行政机构级别高的,设置的职务层次越多;相反,行政机构级别低的,设置的职务层次就少,这种设置直接产生不公正现象,造成同时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会因为工作机构的级别不一样,使其所享受的待遇和晋升机会有天壤之别。据统计,2012年底,吉安市公务员84%在县以下机关工作,94%是科级以下干部。由于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绝大部分难以升迁,只能在科员、办事员
这两个底层台阶上走完职业生涯。由此导致了在基层不少临近退休的公务员,由于晋升无望,事业心和工作热情不高。另一方面促使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增机构、升规格、加职数,以至于内设机构、职数难以控制,队伍结构失调。
        2、职级只能随职务晋升而晋升。《公务员法》规定把12个职务层次分别与27个级别相对应,尽管它坚持了“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幅度,但实际上,每个职务所对应的职级仍有限,如科员只能对应18-26级,科长只能对应到16-22级,想越过16级只有晋升职务,而职数往往有限,在县级机关工作一辈子到科级就不错了,到处级更是凤毛麟角。这种过于强调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使职级成了职务的“附庸”,不具有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挥其独立的、特殊的激励作用,使职级成为隐藏在职务后面的不为大多数公务员了解和关心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成为职务的一种注释。这种现状的存在,加剧了公务员对职务尤其是领导职务的追求,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