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5.03.13
【文 号】国发[1985]35号
【施行日期】1985.03.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现将《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措施,是一九八五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方案的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放开猪价、调整农村粮价的过程中,除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调价措施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安排其他新的提价措施。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物价纪律,坚决制止乱涨价的歪风。在猪肉销售价格放开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情况,把改革生猪购销、价格政策的道理和具体办法,编写出宣传提纲,向广大城镇居民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要采取内部层层传达的方式,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众。不登报,不广播。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多年来,国家实行生猪派购和统一定价的制度,对保障供应、稳定物价起了积极作用,但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很不适应。近几年粮食连年增产,而养猪发展缓慢,出现粮多猪少的不正常状况。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体制实现重大改革后,生猪的派购政策没有相应改变;猪价偏低,又不能随供求变化及时升降,影响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为了贯彻稳步增加产量、积极提高质量的养猪方针,促进粮食向肉食转化,搞活流通,更好地满足城乡人民对肉食的需求,应对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进行调整。
  一、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今日全国生猪价格表  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销售。国营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订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同时,提倡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城乡联营。
  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商业部门,根据物价政策和猪的供求趋势,提出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水平,组织国营食品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实施。国营食品公司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掌握具体购销价格;生产者和集体、个体的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有涨有落,自由成交。但是,不准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牟取暴利。
  养猪是农民的重要生产项目,猪肉是城乡人民的重要副食品。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决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经营活动和价格政策的指导。现行的各项支持养猪的政策措施,凡行之有效的,应继续实行。要从价格政策、品种改良等方面,积极鼓励发展瘦肉型猪。要在继续鼓励农民家庭副业养猪的同时,大力扶持和发展养猪专业户、专业村,从推广良种、防治疫病、供应饲料及资金、材料等方面给予帮助。从长远看,养猪专业化是饲养业向商品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解决大中城市、工矿区肉食供应的根本出路。
  二、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营食品公司要充分发挥网点多、资金雄厚、拥有比较先进的经营设施和技术队伍等优势,
运用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平价饲料粮等经济手段,积极地搞好淡旺季节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剂,安排好市场供应。
  取消生猪指令性调拨计划和调拨价格,实行产销地区之间直接挂钩,协商定价,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在新的关系没有建立以前,由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单位,分别组织好省际之间和省、区内的调剂交流。
  国营食品公司要担负起平抑市价的责任。根据生产和市场需求变化,按照地购地销薄利经营的原则,掌握适当的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在猪多时,要增加收购,积极推销,充实库存,尽可能满足农民的卖猪要求,并掌握适当的最低收购价(大体上相当于一九七九年生猪提价后的收购牌价),避免猪价暴跌,打击生产。在猪少时,要动用储备,积极组织调入,增加供应,平抑市价。国营食品公司对猪的购销价格采取较大升降措施时,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汇报。
  各级国营食品公司都要转变经营思想,改革经营体制,真正办成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食品公司只有在经营好肉食购销业务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多种经营。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
  为支持国营食品公司调节供应,平抑市价,搞好供应,国家给予以下支持:一是今年拨出二百亿斤粮食,按原统购价拨给国营食品公司用于向专业户、饲养户定购生猪,具体办法由商业部另行下达。二是大中城市食品公司为调节供求所需要的一定数量储备和中长距离调运猪肉而支付的调运、储存、利息、损耗等项费用,食品公司在放开猪价改进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以及为平抑市价由当地政府决定高进低出所发生的价格倒挂,都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三是县城以下食品站(所、处)和城市零售商店,凡符合第二步利改税小型企业标准的,按小型企业对待,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
  三、今年生猪和猪肉的指导性价格水平
  从目前生猪产销和猪粮比价来看,猪价上升一些是必要的。但必须看到,去冬今春出现的猪肉偏紧,市价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今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按农村集市粮价衡量的猪粮比价,会进一步对养猪有利。因此,指导生猪价格要瞻前顾后,既要考虑当前为促进生猪生产,猪价必然会上升一些,也要考虑猪价上涨过多而带来卖猪难的更大困难,猪价上升幅度要适当。今年的指导性价格,全国全年平均掌握在比现行购销牌价上升30%左右,是比较适宜的,即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每斤六角三分涨到八角左右,
统货带骨猪肉的零售价格由每斤一元零一分涨到一元三角左右。生猪上市淡季和猪少的地区,上涨幅度可掌握大一些;上市旺季和猪多的地区,涨价幅度应掌握小一些。但各地不能形成第二牌价,影响猪价放开。
  四、慎重选择放开猪价的时机
  生猪收购价格,可以选择适当时机陆续放开。在放开销价之前,要争取多收购一些生猪,多储备一些猪肉,为放开销售价格做好准备。在猪肉销售价格放开初期,要做到零售价格大体稳定在指导性价格水平上,避免价格暴涨,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因此,放开的时机一般应选择在销售淡季或出栏的小旺季。由于各地淡旺季的时间有早有晚,放开时间也可有先有后,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五、逐步放开其他鲜活商品的价格,严格控制连锁反应
  牛羊肉、海水鱼、禽蛋等鲜活商品价格还没有放开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时机有区别地逐步放开。放开蔬菜价格更要慎重,一般不要同猪肉价格一起放。就全国来说,放开菜价要按照先南方、后北方,先小城市、后大城市,先细菜、后大宗菜的顺序,逐步放开。
今年菜价放到什么程度,由各地酌情安排。放开菜价而减少的亏损补贴留给地方,用于调剂淡季供应和平抑菜价。一般不对城镇居民发菜价补贴。大城市的牛奶今年不涨价。各地现有的平价定量供应豆制品,可继续保留。
  猪肉和其他鲜活商品价格放开后,饮食、糕点等相关产品的价格,要严格控制。原有利润较多或降低成本潜力较大的产品,要靠企业内部消化,不许提价。必须提价的品种,可在薄利多销、原有毛利率不扩大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适当提价,决不允许趁机乱涨价。
  猪皮、化猪油提价以后,猪革制品和肥皂价格不准提高,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税或由财政补贴。
  六、给城镇居民适当补贴
  猪价放开以后,要给城镇居民(指市镇非农业人口,下同)适当补贴,使大多数居民不因猪肉涨价而增加经济负担。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包括猪肉涨价及其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一般可按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人每月三斤的水平,计算猪肉的价格补贴。由于地区之间肉
价上涨幅度不同,吃肉数量不一,引起的连锁反应也程度不同,因此,补贴标准全国不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测算,分别安排。地区之间既要承认差别,又要适当衔接,避免过于悬殊,更不能互相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