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业务是指在储蓄业务柜台或其他渠道办理,通过行内公司业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转发交易,实现向他行账户的资金划转及事务
类信息的处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组成。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方式为信息实时发送,款项实时到账,资金逐笔清算;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方式为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
第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个人业务部负责个人跨行汇款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下发,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负责业务管理指导、培训及宣传;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涉及公司系统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负责跨行汇款收入核算、分配及相关账务处理;
(四)清算部负责跨行汇款业务资金清算、对账及差错处理;
(五)科技发展部负责系统功能改造、上线及相关技术问题处理;
(六)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部负责业务规定、操作规程的审定,以及相关风险、法律问题的处理;
(七)渠道管理部负责应对客户投诉及95580人员培训。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个人业务部负责贯彻落实个人跨行汇款业务相关规定,负责向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辖内网点业务开办的审批、业务培训及宣传;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网点代理关系的维护;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辖内跨行汇款收入核算、分配及相关账务处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四)清算部负责辖内跨行汇款业务资金清算、对账及差错处理;
(五)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辖内相关系统维护;
(六)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部负责辖内跨行汇款业务相关风险、法律问题的处理;
(七)渠道管理部负责辖内客户投诉、解释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网点开办个人柜面跨行汇款业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支行代为执行。下同)提出申请,二级分行汇总下级机构业务申请后,向一级分行申请业务授权,经批准后,二级分行向下级机构转授权,同时由一级分行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在行内公司系统进行维护,开放该储蓄网点柜面跨行汇款业务功能。
申请开办该业务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跨行汇款实际需求;2.在同一县(市)有对公网点;3.已建立规范的跨行汇款业务管理流程,及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4.具备开办业务所需的合格操作人员,同时对外办理业务的储蓄柜台在3个(含)以上。
个人跨行汇款业务在其他渠道(如网上银行等)的开办,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业务包括:账户跨行汇款、现金跨行汇款、退汇挂账核销及相关事务类交易。
第九条 柜面跨行汇款事务类交易包括:查询、查复、申请退回、申请退回应答、自由格式报文。
第十条 客户办理现金跨行汇款业务,须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在开办该业务的网点办理,并提供个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