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副卡等;按金融信息载体,可分为IC卡和磁条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
第二条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一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领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医保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客户申领绿卡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同一代理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第三条客户申领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代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客户申领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
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第六条持卡人申领的绿卡若为金融IC卡,可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储存金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七条绿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调整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八条绿卡通卡持卡人可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九条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十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受理金融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续办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
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对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作废并复印后,废卡交还持卡人保管。
第十五条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在对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作废并复印后,废卡交还持卡人保管。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可在35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持绿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按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七条持卡人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持卡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变更,或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更新。因持卡人未及时更新信息或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相关
责任。
▲第二十条持卡人不得将绿卡出租、出借、出售。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依法5年内暂停其绿卡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绿卡。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涉嫌、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的规定;未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不符的卡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不符的卡片交易。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二十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网点、客服热线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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