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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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文达,*,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骏、赵文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青,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崭峰,河北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9X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颐和高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勇,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ELJ3R6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仓、张晓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文达与沧州市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沧州颐和高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滕文达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滕文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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