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3.1.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一份“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详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14天内将有关单位通知。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应保留不少于5份原件,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由项目法人保存,等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截流前验收
3.2.1在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截流前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包括采取措施后)。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蓄引水验收
3.3.1在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
蓄水完全鉴定。
3.3.2蓄引水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水电改造验收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