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了,带薪休假是职工的福利,那带薪休假对于旅游业有什么影响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制度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
1.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减弱旅游活动的季节性
“黄金周”的出现,使资源保护、接待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很难得到保证,各景点在“黄金周”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在此期间多处于应急状态,应急之后则又需要漫长的调整期,导致人力和资源的较大浪费。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使集中的旅游流分散在一年的不同时间,有效地解决了“黄金周”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减弱旅游活动的季节性,消除由“黄金周”引起的供求矛盾。保持旅游地的合理容量,有利于旅游资源、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可使旅游者获得最大限度的旅游享受。
2.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传统文化的弘扬
2008年1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取消了“五一黄金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中秋节、端午节、清明节为法定假日。《条例》中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这不但能缓解“黄金周制度”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且还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近几年以来,由于民族传统的节日没有休假,因而,人们只能休三个黄金周和双休日,传统节日被忽略,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弘扬。
而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一方面,带薪假期可以使公民有时间来遍访祖国的大好河山,解开“名胜名山”情结,培养旅游者每年出游的习惯。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带薪假期来放松身心,借此机会来参加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比如祭孔大典、满清文化节等,同时这又不失为一个全民教育的好机会,可以借此时机向公民介绍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以及关于传统节日的优美传说。
3.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
节假日的设计就应该“以人为本”,应该尊重人的生活规律和文化本身的规律, “黄金周”在人
们的生理和心理上,容易造成一种大干大休、大起大伏、大起大落的循环状态,既不利于休息,也不利于劳动。实行带薪休假说明了党和政府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兑现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从“以人为本”的观点来看,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将旅游活动安排在方便的时间进行,推动个人更有选择空间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让公众享有必要的、真正的休息权,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体现,更可起到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润滑剂的作用。
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五一节法定休假几天
带薪休假时间的相关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