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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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25层2505号。
法定代表人:杜江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河南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杜江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 纯
书 记 员 孟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