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
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可能会遇到有⼀⽅在外⾯有⼀些债务,然后被起诉了,那么在⼈民法院进⾏执⾏财产的时候,⾯对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
1、财产登记在被执⾏⼈⼀⽅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的个⼈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名下,但实际所有⼈为⾃⼰的。对此,上海⾼院规定执⾏机构应当进⾏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关于案外⼈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共同名下的
上海⾼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配偶。
被执⾏⼈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与被执⾏⼈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的被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进⾏分割。可执⾏的被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配偶⼀⽅名下的
上海⾼院规定,在申请执⾏⼈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效法律⽂书确定归被执⾏⼈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配偶并告知其⾃被告知之⽇起⼗五⽇内可以提出执⾏异议(听证审查)。被执⾏⼈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院规定,申请执⾏⼈以被执⾏⼈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的配偶以该财
产为其个⼈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关于案外⼈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债务的案件,应当执⾏属于被执⾏⼈所有或者其个⼈名下的财产。
被执⾏⼈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清偿的,可执⾏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执⾏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措施。
夫妻另⼀⽅对被执⾏⼈个⼈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个⼈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执⾏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执⾏。
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是可以被法院进⾏强制执⾏的,这个要分为⼏种情况,如果所有的财产登记在被执⾏⼈⼀⽅的话,那么会更好处理⼀些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