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婚姻财产
民法典之婚姻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双⽅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千零六⼗⼆条、第⼀千零六⼗三条的规定。”
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个⼈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1)⼀⽅的婚前财产;(2)⼀⽅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4)⼀⽅专⽤的⽣活⽤品;(5)其他应当归⼀⽅的财产。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2、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以契约⽅式确定适⽤财产制的形式。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应当充分贯彻意思⾃治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适⽤、收益、处分等事先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若⽆约定或约定⽆效,则以法律规定确定其财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