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夫妻共同财产【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1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 
【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富玉;陈贤姬 
【当事人】李富玉陈贤姬 
【当事人-个人】李富玉陈贤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富玉 
【被告】陈贤姬 
【本院观点】关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证据八、证据九,因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认可借给陈昌军18万元,且上诉人亦是知情的,而从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互有往来,对此部分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上诉人系以自己患病、被上诉人不出资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均有使用权,无需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本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以自己患病、被上诉人不出资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均有使用权,无需分割。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两种可以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情形,其诉请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富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李富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30: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原告李富玉与被告陈贤姬经网络平台相识,后自由恋爱。2020年3月24日双方在蓝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婚后再婚)。2020年8月4日,李富玉检查出股骨头坏死。2021年5月4日,李富玉在兴安界首骨伤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双侧髋关节发育不良并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Ⅲ期)。自结婚之日(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双方互有转账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李富玉以被告陈贤姬隐藏、转移财产及不支付医疗费用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婚内财产,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互有转账记录,陈贤姬借款给陈昌军一事,李富玉亦知情,李富玉无证据证实陈贤姬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李富玉亦无证据证实陈贤姬存在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故李富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富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富玉负担。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提交如下二十二份证据:证据一,通话录音内容,拟证明被上诉人借款20万元给陈昌军的事实;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被上诉人有银行转账给陈昌军6万元而隐藏、虚构债务的事实;证据三,转账记录,拟证明在陈贤姬提供的与陈昌军的转账记录中做出分析及标识;证据四,图片,拟证明被上诉人的合伙人在2020年8-9月份发了大量红酒过来;证据五,转账记录,拟证明上诉人米糖人刷信用卡花呗9万元(不包括上诉人妹妹她们的);证据六,图片,拟证明患股骨头坏死患者注意事项、康复锻炼,不能做事的事实;证据七,残疾证,拟证明上诉人父亲无
劳动能力的事实;证据八,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上诉人在2021年2月1日贷款18万转给被上诉人;证据九,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上诉人2021年10月2日-8日银行还款5万元;证据十,对账表,拟证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总对账表;证据11与证据十二,证据目录2、账单、聊天记录,拟证明被上诉人谎话太多完全没有可信度以及2021年10月2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的2万块钱纯属交易。补充证据:证据一,李富玉整理的文字版陈述,拟证明陈贤姬与李道通关系暧昧及出轨的时间内容;证据二,抖音评论,拟证明陈贤姬与李道通关系暧昧的证据;证据三,抖音喜欢,拟证明陈贤姬心里出轨;证据四,调解协议,拟证明上诉人与李道通打架的事,达成协议并赔偿上诉人2000元医药费;证据五,聊天,拟证明上诉人与李道通打架的事实,陈贤姬却给李道通一万多元;证据六,抖音截屏,证据七,抖音截屏,证据八,光碟视频,证据九,光碟视频,证据十,光碟图片,拟共同证实陈贤姬出轨的事实。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都不属于新证据,这些证据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存在,但其在一审并没有提供,故不属于法律上的新证据。另外,上诉人提供的第一本证据说借给20万给陈昌军,实际是18万,且上诉人一直是知情的,陈昌军已经把钱还清。还有银行转账记录,这6万元是借给陈昌军的18万某某面的,因为借给陈昌军的18万元是分几次转账给陈昌军的。关于证据3的转账记录,3-5页,这是被
上诉人与陈昌军借款还款的往来,上诉人都是知情的。关于证据4的图片,发了大量红酒过来,红酒发过来之后是放在上诉人处,是上诉人管理的。证据5,这个款项实际是刷进了上诉人的银行卡。米糖人的号是上诉人的名义开通的二维码,钱实际进了上诉人的账户。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7,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8,借给陈昌军的18万,已经还清,上诉人称是贷款的,没有证据证实,不是贷款的。证据9,银行转账记录,还银行5万块也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10,对账表,对三性均有异议,这是上诉人自己书写的,实际上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钱不止这3.6万,因为被上诉人赚的钱全部转给上诉人保管的,这个证据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11-12,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二本补充证据中的十份证据,均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暧昧出轨的事实;亦不属于法律上的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本院认证认为,关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证据八、证据九,因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认可借给陈昌军18万元,且上诉人亦是知情的,而从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互有往来,对此部分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被上诉人合伙人发了大量红酒过来做生意,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六,系上诉人与他人的聊天事实及付款记录,上诉人一审中提交证据证实其患有双侧髋关节发育不良并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Ⅲ期),该证据可以佐证上诉人患病的事实,对此
部分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证据七,上诉人父亲的残疾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十一、证据十二,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诉人提交的十份补充证据,证据一实际是上诉人整理的自我陈述,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二至证据十,因本案是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上诉人提交的此九份证据拟证明的目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富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撤销或删除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事实和理由: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1.从上诉人的银行流水、提供的维修聊天记录跟电话录音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不愿意拿钱给上诉人,一审法院以鉴定的互有转账记录了事,过于草率。2.陈贤姬存在挥霍、故意隐藏、伪造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3.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都是当庭提交,在质证上有一定困难。上诉人提供的USB里面的内容未播放,只放了手机上的几条录音,没有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事实真相,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错误的。上诉人当庭补充上诉理由:提交上诉状之后还发现被上诉人又出轨了,因此再次补交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出轨。    综上所述,李富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陈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1民终10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姬。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富玉因与被上诉人陈贤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富玉,被上诉人陈贤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文生到庭参与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富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撤销或删除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事实和理由: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1.从上诉人的银行流水、提供的维修聊天记录跟电话录音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不愿意拿钱给上诉人,一审法院以鉴定的互有转账记录了事,过于草率。2.陈贤姬存在挥霍、故意隐藏、伪造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3.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都是当庭提交,在质证上有一定困难。上诉人提供的USB里面的内容未播放,只放了手机上的几条录音,没有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事实真相,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错误的。上诉人当庭补充上诉理由:提交上诉状之后还发现被上诉人又出轨了,因此再次补交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出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