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案例及分析
基本案情:当事人张某与丈夫徐某于1996年结婚,但双方并未亲自去民政局登记,因徐某声称有熟人帮忙,拿到结婚证,张某对此未表怀疑。同年,二人贷款买房,但不动产登记簿只登记徐某姓名。其间,双方均向亲朋好友借款,后由张某一人偿还。2011年,张某发现丈夫出轨,双方争执之际,徐某称自己本就未婚,张某即怀疑结婚证的真实性。经查,1996年“领取”的结婚证系伪造。因双方育有一子,出于大局考虑,二人前往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16年,儿子外出求学,徐某频繁对张某家暴,甚至致使张某被送医院抢救。派出所民警多次出动,未果。张某欲离婚,徐某得知后将房屋挂牌出售,张某与丈夫多次协商未果,欲诉讼离婚。 
争议焦点:1.张某与徐某何时起存在婚姻关系?能否起诉离婚?  2.张某在诉请分割财产时能否请求法院多分?  3.对于徐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张某有何救济方式?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一、婚姻关系的确定与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亲自前往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自然拿不到结婚证,双方并未取得婚姻关系。张
某与徐某于2011年取得真实结婚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故二人于1996年起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达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的程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采协议优先。
本案中,徐某多次对张某进行家暴,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张某可以在起诉离婚时向徐某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由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徐某私自出售,符合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于徐某私自出售房屋,损害张某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张某
可以向徐某请求赔害损失。 
张某的救济之道: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未经张某同意私自出售,构成无权处分。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如前所述,二人婚姻关系1996年成立,故该房屋属于婚后财产。尽管该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只有徐某一人姓名,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未经张某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为了防止徐某私自出卖房屋,损害张某利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 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待。”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 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 
《婚姻法》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