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即使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了也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离婚后婚内债务如何承担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
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3.法院对判决离婚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处理的,应从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应偿还的部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明确了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但该判决的既判力,为约束双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4.夫妻债务的特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债务情况不予陈述,致使法院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或判决时遗漏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应将原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其中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可责令该债务人以其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借离婚转移财产的可以认定是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行为,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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