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马秀艳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李四真实身份【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
【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马秀艳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马秀艳
【当事人-个人】马秀艳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德强
【代理律所】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
【被告】马秀艳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 1.李四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李四庄村委会不是修路中清除道路的实施者,上诉人未作出行政行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错误。 2.现场照片六张,用以证明所修道路未影响被上诉人的承包地,林木(杨树)尚在,被上诉人起诉不符合实际。 被上诉人马秀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高双近和警察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一份; 2.马秀艳与侯家营派出所所长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是侯家营镇政府砍的马秀艳家的树,是政府行为。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
证如下: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和被上诉人马秀艳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责成李四庄村委会协助清除路旁的树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及被上诉人马秀艳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侯家营镇政府为推动李四庄村村西至小王庄村村东修路工程的进行,责令李四庄村委会清除了影响道路施工的部分树木,该责令行为系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依职权作出,且在马秀艳、高双近起诉李四庄村委会的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亦认可是政府行为。综合上述情况,上诉人作为属地政府应承担被诉行为的主体责任。一审判决确认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在实施被诉行为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程序。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于2018年10月24日清除树木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另,上诉人系对被上诉人马秀艳主张权利的树木实施的清除行为,故马秀艳与被诉清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家营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2:43:53
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马秀艳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津01行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
法定代表人吴纪光,镇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李泽富,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艳,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因清除树木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行初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侯家营镇政府)的负责人李泽富及委托代理人白德强,被上诉人马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李四庄村村民,与高双近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0日,侯家营镇李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双近、郭艳娇、王敬斌签订的《种植业承包合同书》,载明经公开竞争投标,高双近等人取得李四庄村原东河沿植树区域八段土地承包权,第8段承包区具体位置及边界为:大队部以西至小王庄地边,长360.0米,宽自道路北楞开始向下3.0米处为界。原告与高双近在涉案地块栽植了杨树和槐树。2018年1月4日,原告与高双近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承包合同权益归女方所有”。2018年侯家营镇李四庄村村西至小王庄村村东修路,为保障道路施工,被告侯家营镇政府于2018年10月24日责令李四庄村村民委员会清除了原告在李四庄村办公场
所以西路边的部分槐树,树木损毁。高双近报警,后于2018年11月1日以李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津0119民初122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高双近与马秀艳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承包合同权益归马秀艳所有,高双近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驳回高双近的起诉。后马秀艳、高双近于2019年3月7日以李四庄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3日,侯家营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侯家营镇李四庄村村西至小王庄村村东修路工程系区成方连片工程,属于政府行为,且所修道路与李四庄村村民高双近所承包的沟渠无任何关系。在修此段道路过程中,因道路滋生出很多杂乱无章的香花槐树枝,村委会联系高双近让其清除,其一直未予理睬,为保证道路的正常施工,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将影响施工的部分树枝清除,清除过程中,未涉及高双近承包地内的树木。事后,镇包片领导和村干部到高双近,与其进行谈话,对承包合同和相关政策进行解读”。2019年4月16日,侯家营镇政府出具证明,内容为:“侯家营镇李四庄村办公场所至小王庄村硬化路为蓟州区成方连片工程,由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修建”。从上述“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可以看出,村委会清除树木系由侯家营镇政府责令完成,侯家营镇李四庄村村西至小王庄村村东修路工程系区成方连片工程,属于
政府行为,原告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秀艳、高双近的起诉。后马秀艳于2020年6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侯家营镇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树木的行为违法。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