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向A公司借款90万元,李四、王五、赵六在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捺手印。借款到期后,张三失踪,A公司起诉要求李四等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李四一人偿还了A公司90万元后,李四起诉要求王五和赵六分担保证责任,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请求。
【法律分析】其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十三条,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本案,李四、王五、赵六三人共同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捺手印,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其二、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共同担保人之间对承担担保责任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对责任承担份额做出约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本案中,李四、王五、赵六三人未约定各自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当各自承担张三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其三、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自己份额时,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本案中李四偿还了张三的全部欠款90万元,超过自己应承担的30万元的份额,可以就超出部分60万元向王五和赵六进行追偿。
天津李四真实身份【法律依据】第十三条【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担保人之间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作出约定,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该约定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之间未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约定,但是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担保人之间未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约定,且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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