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04.14
∙【字 号】辽卫函字[2004]131号
∙【施行日期】200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131号)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分数线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4]5号),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辽卫字[2002]7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3]215号)精神,现将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2004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辽宁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通过采取参加全国及省里委托各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两种方式取得。按照属地化原则,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里统
一组织,各市负责具体考务安排,国家最后确定合格标准;省内“双四”考试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务工作,省里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评审通过后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报名资格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医学或相关专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医学或相关专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3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护、技)士: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者,可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参加省内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双四”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要求。
(四)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五)从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分流政策,由原来的1年享受分流政策调整为3年享受分流政策。
(六)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其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四、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继续执行转正定职政策。获得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考核确定副高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考核确定中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考核确定中级职务;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考核确定师级职务;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核确定士级职务。
五、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六、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0]15号)规定,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认定时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七、外语、计算机、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规定和要求,除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符合其它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需提供A级外语合格证书,农村县级人员(含县级市)可降为B级外语合格证书,乡镇人员外语不作要求,外语免试人员需提供人事部门的免试证明。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高级计算机合格证书。
(三)取消对晋升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通过者,其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后自动失效,在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时需重新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四)报考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聘任时,应提供外语(聘任中级职务)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任。
(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2004年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2004年核发的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与推荐方法
今年继续实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分离的规定,报评和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报评和报考前不需提供评审通知单。各市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所在市卫生局、人事局共同审核推荐;省直单位申
报人员可由单位审核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省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九、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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