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周子博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32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
【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周子博;秦某;秦某某;张某某;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周子博秦某某张某某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
【当事人-个人】周子博秦某秦某某张某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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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荣巧丽贾永平
【代理律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被告】周子博;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
【本院观点】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非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鉴于周子博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8665.28元已由人保公司通过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理赔,故周子博在本案中的医疗费损失应扣除已理赔款项,即周子博的损失总额应认定为55057.22元(63722.5元-8665.28元),人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4130.05元(55057.22元×70%-4410元),秦某、秦某某、张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1011.44元(55057.22元×20%)。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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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非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鉴于周子博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8665.28元已由人保公司通过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理赔,故周子博在本案中的医疗费损失应扣除已理赔款项,即周子博的损失总额应认定为55057.22元(63722.5元-8665.28元),人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4130.05元(55057.22元×70%-4410元),秦某、秦某某、张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1011.44元(55057.22元×20%)。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人保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 二、秦某、秦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子博赔偿款11011.44元; 三、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子博赔偿款441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子博赔偿款34130.05元; 五、驳回周子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周子博负担992元,秦某、秦某某、张某某负担293元,汤阴县古贤镇四联学校负担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子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0:12: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子博与秦某系四联学校在校学生,周子博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日在校课间被秦某用笔扎伤右眼。四联学校在人保公司投保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ZF201941050000000325,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或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精神损害赔偿。周子博受伤后于2020年7月6日在安阳市眼科医院住院,于2020年7月8日出院,住院3天,安阳市眼科医院出具出院证显示:出院诊断:1.右眼外伤性白内障,2.右眼角膜穿通伤(已闭合)。出院医嘱:继续。为此周子博支出
医疗费1216.87元。周子博于2020年7月11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于2020年7月14日出院,住院4天,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出院证明显示:出院诊断:1.右眼外伤性白内障,2.右眼角膜穿通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按时、按量药物,保持眼部卫生,预防感染发炎(相关药物用法用量详见入院指导单),2.清淡饮食,保持正确体位,避免剧烈运动,3.定期门诊复诊,4.不适随诊。为此周子博支出医疗费15339.11元。周子博于2020年10月6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75元。针对上述费用,周子博提交安阳市眼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票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票据、门诊票据证明其主张。秦某质证称对于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两套病历注明的受伤时间不一致,医疗费应当扣除已报销的8665.28元。四联学校质证称同秦某质证意见。人保公司质证称公司不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其他意见同秦某意见。诉讼中,周子博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申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7日,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鹤天鹤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子博外伤导致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角膜穿通伤,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周子博出院后需生活护理,护理期限为45天。周子博支出鉴定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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