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暖费的收缴管理,保障住户的采暖权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暖单位和住户。
第三条 采暖费是指为提供采暖服务而由住户向供暖单位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 采暖费的收缴、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进行
第二章 收缴工作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本规定收取采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供暖单位应当在每年的采暖季开始前告知住户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缴纳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每月按时向住户发放采暖费缴纳明细。
第七条 供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暖费收缴系统,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要求和供热技术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采暖服务。
第九条 住户应当按时缴纳采暖费,并配合供暖单位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供暖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供暖单位应当组织采暖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住户对供暖服务存在问题,可以向供暖单位投诉,供暖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暖费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供暖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供暖单位,可依法吊销其供暖经营许可证;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住户,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故意拖欠采暖费的住户,供暖单位可以停止对其提供采暖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