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 号】哈政办综[2013]41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3〕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全面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措施
  (一)建立供热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区政府、各供热企业要把供热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做好供热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供热弃管隐患排查实行按街区、按楼栋分片包保责任制;二是对供热企业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供热运行隐患排查实行供热企业监管责任制;三是对供热企业新、改、扩建供热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工期实行项目监管责任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供热隐患排查自查及整治体系建设,指导各区政府和各供热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供热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全市供热指挥调度平台作用,做好供
热质量监测。一是对供热企业运行参数实时监测,确保供热质量;二是对供热运行异常状况实行预警预报,及时发现供热运行故障,快速响应;三是24小时受理用热居民政策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转办并跟踪督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加快完善平台功能建设,扩大平台监管覆盖面,逐步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各区政府要相应建立二级平台,实现供热监管资源共享。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三)完善供热质量考核机制。实施两级供热质量考核机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辖区内供热企业分别签订供热责任状,对各区政府和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进行考核。“12319”热线要按月、按地区对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将信息通报给各区政府和市供热主管部门。市供热主管部门每月对各区供热投诉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将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
  二、明确监管责任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城市供热的组织实施。市供热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职责。要明晰供热政策,根据供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并向社会发布。协调处理供热生产运行过程中
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市直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指导各地区做好供热监管工作。市、区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供热违法行为。对事实清楚、数额较大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供热企业要依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2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各区政府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建立区长负总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协助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保障和应急资金,完善供热应急系统,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供热办作为区政府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全区供热监管职责,通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力量,采取检查供热生产运行、检测居民室温、受理居民投诉等方式,全面掌握存在供热质量问题的小区、楼栋和供热企业,分析原因,逐一解决;要及时解决热用户投诉和市级信访、投诉平台转办的各类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供热监管主体作用。街道办事处要行使好对辖区内供热企业
的监督权和评价权,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测试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所有楼栋实行分区划片,明确责任范围,落实监管责任人;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市直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供热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供热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供热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安全管理人员、司炉工持证上岗培训工作;市物价监管局要依法查处违价收费、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等变相提价等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热价构成;市环保局要加大对拒不拆并小锅炉供热企业的供热烟气、粉尘及污水排放的监测及处罚;市建委在安排路改计划过程中要做好与供热、规划、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路改工程与新建、改建供热管网工程同步施工;市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安交管局要简化新建、改建供热工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速度,确保按时启动供热管网工程。
  三、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
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以上,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验、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措施,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各供热单位要提前一周做好供热系统的冷态运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开栓率达到100%,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同时要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供热运行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报修和投诉问题。
供暖投诉  (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供热单位要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推卸矛盾和问题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
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众利益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灰渣处理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保证供热质量。
  (四)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的管理,承担供热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供热设施改造维修到位、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
  (五)全面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各供热企业要切实做好应对严寒天气的各项供热准备工作,提前做好思想准备、设施运行保养和燃煤储备,防止严寒天气对供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要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全面到位和通讯网络畅通。发挥国有供热企业的骨干调控作用,储备10万吨应急燃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区级管理。各区政府作为本地区供热监管主体,负责辖区内供热管理全部工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及时解决各类供热问题,化解供用热矛盾。建立本地区供热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组织预演预练,做好供热突发故障的应急处置。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供热运行期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办、市物价监管局、市环保局要实行部门联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供热安全、供热生产运行、供热质量、供热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共同推动我市供热工作。
  (三)强化考核,奖优罚劣。各区政府要以“关心众冷暖,保障人民温暖过冬”为主题,组织开展供热大检查大评比活动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改进和提高城市供热工作。对供热质量不达标、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要加强运行期内供热企业的监管,凡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要永久取消其供热资格。
  (四)严格执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窃热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宣传、弘扬正气。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批评侵害众利益、服务质量差的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