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潍坊市供热管理活动,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供热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潍坊市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潍坊市的规定,合理利用能源,提高供热效率,确保供热质量,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落实供热设备的安全监测、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设备运行安全。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供热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解答用户的热源选择、供热方式、供热设备选型等问题。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能源的稳定供应,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期限。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 供热设备管理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备档案,记录供热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 供热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供暖投诉
第十三条 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供热不中断。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清洗、排污、加注润滑油等,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供热设备的报废和淘汰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三章 热力管网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热力管网档案,记录管网的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 热力管网的安装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热力管网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管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热力管网出现泄漏、堵塞等情况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热力传递的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在施工、维修和其他作业活动中,严禁损坏热力管网,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选择供热设备和供热方式的权利,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供热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潍坊市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供热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城市供热条例》:城市供热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城市供热的组织和实施、设施建设、价格调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2、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潍坊市供热活动的行政部门,主要责令监督供热企业的运营管理。
3、供热企业:指在潍坊市范围内从事供热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暖气设备、换热器等设备。
5、热力管网:指供热企业用于热能传递的管道网络。
附件:无
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