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14
【字 号】房政办发[2010]89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市政市容委关于《房山区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房山区做好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 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精神,顺利推进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把提高供热水平、满足人民众采暖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系统,保证今冬安全、稳定、和谐供热,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各单位在三级联动管理机制中的职责分工。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的供热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机制。我区供热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属地负责,供热单位具体实施。
  1.区市政市容委在市市政市容委的指导下,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2.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4.在区市政市容委备案登记的102家居民供热单位,接受上述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向本供热区域内采暖用户提供供热服务。
  (二)区市政市容委和各乡镇(街道)督促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运营巡检管理制度,实施规范服务。对管理范围内的市政供热设施和用户自用采暖设施要进行检查,发现公共设施隐患要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2.积极发挥供热实施主体作用,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按照要求做好煤炭储备、打压试水等供热前期准备工作,为安全稳定供热创造条件。
  3.保证安全、正常、稳定供热。设立并向居民公布,做好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加强测温管理,供热期间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排查解决。
  (三)区市政市容委和区直部门做好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1.区市政市容委、区法制办、房山工商分局等相关单位要组织对《办法》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2010年10月底前,重点做好《办法》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宣传。2010年11月至采暖季结束,重点加强设施运行期间工况、温度监测等法规宣传。督促供热单位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做好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2.区市政市容委对锅炉房出、回水温度进行监督抽测,房山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房山公路分局负责煤炭运输保障,区质监局负责第三方测温和储煤质量检测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锅炉房达标排放进行监督指导,共同做好供热运行保障管理。
  3.区市政市容委和区住建委牵头,落实市政府关于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部署,加快新建建筑按热计量收费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工作。
  4.区城管监察大队要依法对违反《办法》的供热采暖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供热运行保障、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监督供热单位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
  1.监督本辖区内供热单位,对照《办法》中相关供热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情况,对辖区内供热单位申请登记备案进行初步核实、确认。
  2.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热矛盾隐患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对本辖区内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供热管理规章规定、干扰供热单位正常运营、影响公共利益的各种行为,及时发现、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并积极进行协调,及时通告采暖用户。
  4.出现突发事件,启动供热应急预案或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社会单位等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配合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运行、设施巡检、入户测温工作。
  6.向区市政市容委、供热单位反映居民合理建议、诉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供热采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应对《办法》实施面临的具体问题,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的相关工作,保证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创新体制,部门联动。
供暖投诉
  要建立新的部门联动工作格局,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冬季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信访办、区监察局(政风行风热线)、区投资促进局(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等职能部门,接到供热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后,要责成乡镇(街道)牵头,与区市政市容委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如果事态较严重,属地乡镇(街道)不能解决,要立即上报区政府研究解决。
  (三)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1.区监察局要对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以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密切配合开展工作为标准,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2.区市政市容委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我区供热单位进行考核。对因供
热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而影响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扣发供热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房山区今冬居民供热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今冬居民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明确责任科室,专门做好本辖区内供热采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