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0.01.01 |
施行日期 | 2020.01.01 |
文号 | 葫政办发〔2020〕1号 供暖投诉 |
主题类别 | 城市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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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监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有与供热有关职责的部门及所属机构、热源单位、供热企业。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负责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信访投诉
处理、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各供热企业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尽量延长供热时间,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时限。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众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生态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热企业要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等储备,设置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24小时畅通,确保突发故障时反应迅速、处置及时。
第七条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等。对居民报修或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投诉办结率达到100%,诉求处理满意率达到100%。
第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九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实行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制度。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网8890诉求平台等单位选派人员、聘请供热专家、社会监督员组成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工作机构,其人员根据需要随时集中开展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对供热企业供热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告。主要考核内容为:供用热合同管理、工程与配套建设、设施抢修维修、供热质量、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供热单位给予表彰,同时在供热负荷允许的条件下,优先接网新增供热面积。对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约谈其负责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供热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供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未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
(四)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五)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六)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八)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
(九)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十)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1万元。
(十一)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千元;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
(十二)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
(十三)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关技术规范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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