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 号】津热办[2006]第57号
∙【施行日期】200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热办[2006]第57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推动住宅计量供热试验的顺利开展,实现供热节能,配合计量热价的实施,现将《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
(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
(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
(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供暖投诉 供热计量计费办法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一)容量热费:
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容量热费=10元/㎡×计费面积。
(二)计量热费:
计量热价:0.102元/kwh(1GJ=277.78kwh)。
计量热费=0.102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
第六条 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一)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采暖费价格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二)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如有异议,双方可于10日内对该用户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复核。
(三)供热单位应于5月31日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并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整栋、整门未售出的新建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停热,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30%标准收取停热基本费。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楼门中尚未售出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计量结算收费。
第八条 供热计量的热费计算由供热单位或委托能源中介服务公司完成,中介服务公司应为工商部门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则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90%的比例进
行结算。系用户人为损坏的,则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用户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用户承担。若热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90%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实施供热计量后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设定。如室温无法达到市供热办规定的标准,应视为供热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固定热费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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